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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1005号(政治法律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完善法治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近年来,各部门、各地方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大幅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彻底终结非行政许可审批,全面改革商事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政务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同时,将“放管服”改革与大规模减税降费,特别是由点到面推开的“营改增”结合起来;与对中小企业实行普惠性优惠政策、清理涉企收费和降低融资、用能、上网、物流等成本结合起来;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泛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起来,协同发力,有效激发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2019年10月,在系统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行政法规,为深化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提案提出的关于完善法治体系、建设法治政府、强化司法公正、推进全民守法等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在相关工作中充分吸纳。结合提案内容,现将我们在相关领域已经开展的工作及下一步考虑作简要报告。
  一、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们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好4方面工作。
  一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政府、国有企业拖欠企业资金。我委按照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截至2019年底,约75%的逾期欠款已得到清偿,纠正了拖欠账款等一批政府失信行为。
  二是更大力度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以下称全国“信易贷”平台)建设。按照“六稳”“六保”工作要求,创新机制推动信贷资金直达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全国“信易贷”平台与各地“信易贷”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各平台累计发放贷款约3800亿元。
  三是规范失信名单的认定范围。7月22日,我委会同人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提出失信行为记录、严重失信名单认定和失信惩戒等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为依据;要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不合适的泛用乃至滥用;要确保过惩相当,严格依法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力度的惩戒措施。该文件出台后将有助于依法开展政务诚信领域有关失信名单认定和信用惩戒工作。
  四是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持续推进企业年报公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试点等信用监管各项工作,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局面,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自律经营,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下一步,我们将依法依规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继续配合人大财经委推进《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动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完善,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商标领域,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好营商环境,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商标法修改工作。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围绕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等内容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修改条款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进一步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让侵权行为人负担超出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赔偿责任,从而起到预防和震慑故意或恶意侵权的效果。
  在专利领域,为完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知识产权局在报送国务院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建议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2018年12月5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分别于2018年12月和2020年6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严重故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作出了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立法机关做好专利法修改工作,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三、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弘扬企业家精神,2017年出台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这是建国以后党中央国务院第一个以企业家和企业家精神为主题的重要文件。围绕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专门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推动激发保护企业家精神相关工作任务,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其中,我委牵头制定并印发实施《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提出机制性规范性要求,积极指导有关单位成功举办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论坛等活动,营造有利于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同时深入开展企业家精神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等等。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决策部署,继续推动各项任务举措落地见效。
  四、关于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
  近年来,有关部门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2019年2月,银保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从优化金融服务体系、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帮助遇困民营企业融资纾困、推动完善融资服务信息平台、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加大对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监管督查力度等8个方面提出23条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其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要于每年年初制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年度目标,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中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加大正向激励力度。要求加强监管督导和考核,确保民营企业贷款在新发放贷款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并将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其中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设置相关评价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完成情况、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情况及拓展小微企业服务覆盖面情况等,通过充分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2020年3月1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印发,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2020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印发实施,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银行机构对具体企业授信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财务因素与公司治理、履约记录、行业特点等非财务因素进行审慎分析评价,企业的纳税情况只是其中一个参考因素,据此单一因素提出严格的量化要求需要进一步研究。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守定位,加大对民营、小微、涉农客户的支持力度,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公平精准有效开展民营企业授信业务、提升民营企业信贷服务效率,推动民营企业稳健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2日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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