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复文公开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62号
(城乡建设类02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物业服务费中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支并鼓励全包维护保养的提案,全国政协交由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按照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定价管理属地方事权。2003年,我委会同原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由业主与服务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2014年12月我委下发《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地进一步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物业服务收费。《通知》印发后,各地根据当地物业服务市场竞争情况,陆续放开了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关于单独列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的建议
  加强电梯运行维护,提高电梯安全运行水平,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我们赞同您提出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单独列示,以督促有关方面保障电梯运维资金,提高维护质量的建议。《办法》对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进行了明确,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维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办公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等。按照该项规定,经业主同意后,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可以单独列支。《办法》有关规定与您提出的建议是一致的。由于多数地方物业服务收费已实行市场价,《办法》仅对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收费有指导作用。为更大范围更有力度对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形成有效支撑,我委将配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制度。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 推动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包括物业服务收费、计价规则、成本信息公示、提高维修资金使用效率等有关内容。我们将积极商住建部吸收采纳您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细化实化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努力解决电梯运行维护等物业服务管理问题。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1日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