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606号
(农林水利类07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沙枣产业助力荒漠化防治、发展生物质能源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农业发展银行、开发银行,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推广种植加工沙枣列入“十四五”重大能源项目 沙枣制生物燃料乙醇属于纤维素及甜高粱等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范畴,代表了农林废弃物高值化利用的方向。经报请国务院同意,2017年以来,我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 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17〕1508号)和《全国生物燃料乙醇产业总体布局方案》(发改能源〔2018〕1271号),明确提出积极扩大非粮燃料乙醇生产,选择适宜地区适度布局建设包括沙枣制生物燃料乙醇在内的原料乙醇产业化示范项目。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在编制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时,深入研究论证将推广种植加工沙枣项目列入国家‘十四五’规划重大能源工程项目的可行性。 二、关于在“三北”适宜地区规划建设一批沙枣林和生物质能源发展基地 近年来,我委对“三北”地区林草产业发展高度重视,结合退耕还林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天然林资源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对包括沙枣在内的经果林新增造林及低产低效林改造等项目给予了大力支持。2020年,中央财政新增防沙治沙试点投资渠道,在内蒙古、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5省区开展了规模化防沙治沙试点,安排中央投资8亿元,在有力促进荒漠化防治的同时,也助推了沙枣等相关产业发展。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结合相关渠道,持续加大沙枣林建设和对现有沙枣林改造提升。 三、关于将有关项目列入“一带一路”推广示范项目 开展防治沙漠化合作有利于促进“一带一路”生态环境合作,对推进绿色丝绸之路建设有积极意义。目前,国家林草局正在推进实施“一带一路”沿线省区(内蒙古、宁夏、甘肃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开展黄河流域沙化土地治理项目,拟将沙枣林建设内容纳入其中通盘考虑,并鼓励符合条件的沙枣产业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林业产业示范园区。 四、关于组织大型能源企业参与沙枣生物质能源研发及项目建设 目前,我国纤维素及甜高粱等非粮原料生产燃料乙醇技术水平与国际水平基本相当,已具备产业化技术基础,但在其商业化方面仍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在原料可持续供应、系统技术集成以及经济性方面亟待进一步突破。下一步,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将组织大型能源企业参与沙枣生物质能源产业化研发及项目建设,积极推介沙枣生物质能源开发,推进能源企业深度参与沙枣产业化项目。同时,推动落实针对非粮原料等先进生物燃料产业化示范的财税扶持政策和优先消纳政策,鼓励相关企业专注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迭代,加快商业化进程,尽早大规模推广。 五、关于提供长周期、低利率信贷支持 为更好发挥政策性金融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示范引领作用,2016年我委、国家林草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农业政策性金融作用支持林业发展的意见》(林规发〔2016〕12号)和《关于进一步利用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推进林业生态建设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140号),全力加大对防沙治沙等重点领域、重大工程的信贷支持力度。同时,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国家绿色能源发展战略,将支持生物质能源与脱贫攻坚有机结合,努力提供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支持。目前国家储备林等营造林项目贷款期限普遍在20年以上,并设置了较长的贷款宽限期。考虑到沙枣林培育和生物质能源设计领域较新,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尚无对该领域的贷款支持。下一步,农发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积极为列入国家重点发展规划、满足贷款条件的优质沙枣产业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支持。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16日
发布时间:2020/10/16
来源:农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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