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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407号
(经济发展类09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取得了重大的生态效益,积累了巨大的生态财富,改善了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方式,增强了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发展林业、养殖、林果的基础和长远发展后劲,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修复、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关于增加河南省退耕规模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经国务院同意,有关部门印发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下称《总体方案》)规定,退耕还林还草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限定在25度以上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控制规模约4240万亩。2017、2019年,根据各地申请,国务院又同意扩大相关省区25度以上坡耕地基本农田退耕还林还草控制规模3700万亩,贫困地区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等地类退耕还林还草控制规模2070万亩。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涉及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调整,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将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限定在生态区位重要、水土流失严重、产量低而不稳的特定地类,是审慎和必要的。国务院共批准河南省退耕规模46.9万亩,根据河南省提出的需求,我委商有关部门累计安排河南省退耕还林任务8.4万亩。截至目前,尚余38.5万亩未实施。对于符合国务院批准地类和控制规模的退耕任务,只要河南省有关部门提出退耕需求,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安排退耕还林还草年度任务时予以支持;对于其他地类的退耕需求,需由河南省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待国务院批准后再行安排。
  二、关于组织实施退耕还林还草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涉及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林草等部门职能。《总体方案》规定,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农民自愿原则,每年的任务需求须自下而上摸底汇总,由地方根据有关政策、农民意愿、土地利用情况和财力状况等提出年度退耕需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已经实施20多年,大江大河上游、生态敏感脆弱地区的大规模连片需退耕地,大部分已经完成退耕还林还草任务。今后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需要与其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统筹考虑、系统推进。下一步,我们将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进行总结评估,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三、关于提高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标准
  为保障农民权益,促进提高退耕积极性,2016年,退耕还草补助标准从每亩800元提高到1000元,2017年,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补助标准,将种苗造林费从每亩300元提高到400元。目前,按照退耕还林每亩1600元、退耕还草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退耕还林补助资金5年内分3次下达,退耕还草补助资金3年内分2次下达。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原则,不再区分生态林与经济林,对还经济林的,可以增加退耕农户经营性收入;对还生态林的,可以促进转移就业,增加退耕农户工资性收入;对还草的,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促进退耕农户增加收入。各地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决策部署,落实主体责任,在政策框架内,支持退耕农户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收入,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河南省也可根据自身财力,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加大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支持力度。
  四、关于出台后续发展政策
  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和恢复生态,补助政策到期后林木已基本长成。对还经济林的,将有经营性收入;对还生态林且符合条件的,将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为贯彻落实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关于上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政策期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分别纳入中央和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要求,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培育,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退耕还生态林的,安排相应补助资金,落实森林资源管护和森林抚育补助政策。今后,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做好相关政策衔接,促进生态保护修复。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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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1日

2020/10/21 农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