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复文公开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050号
(经济发展类3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快补齐地下管线设施短板,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是促进管廊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一、关于有偿使用费定价机制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明确“入廊管线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2015年,我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指导各地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应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并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约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等事项。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主管等部门进行协调。
  管廊有偿使用费是否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纳入地方定价目录管理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授权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或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并规定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定期调整机制等有关事项。部分省份已将管廊有偿使用费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如,甘肃、重庆等授权市(州、区)、县人民政府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确具备竞争条件的除外;广西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等。截至目前,25个试点城市中有24个城市出台了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厦门、苏州等17个城市通过管线单位入股、低价引导、先入后缴、分期支付等有效措施,落实管廊有偿使用费超过3亿元。下一步,结合修订地方定价目录,我委将督促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定价形式。
  二、关于电力管线入廊费用纳入建设预算和成本
  为科学合理核定省级电网企业输配电价,健全输配电定价制度,2020年1月,我委修订出台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2020〕101号),对省级电网输配电准许成本做了明确规定,合理的成本都已经严格按照定价办法规定纳入输配电价成本。
  2015年起,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实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共支持了25个试点城市,累计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91亿元,通过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有力推动了各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从国外经验及试点探索的实践看,实现综合管廊良性运营的前提是科学论证,统筹规划,并建立完善有偿使用制度,确保管廊建设运营可持续。在试点过程中,个别城市在推进地下管廊建设时,盲目追求大规模、高标准,脱离地方财力实际,导致后期运营困难。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地方在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时,量入为出,合理规划,避免贪大求全,确保管廊建设运营可持续。
  三、关于国资委出台意见指导中央企业参与管廊建设
  国务院国资委支持中央企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积极配合做好所属管线入地入廊工作。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近年来,国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决策部署,以管资本为主加快推进职能转变,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基于以上考虑,由国资委出台指导意见鼓励中央企业积极参与管廊建设、做好所属管线入廊,不符合国资委的职能定位。
  现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坚持把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放在首位,并作出明确规定。一是突出服务国家战略的考核导向,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服务国家战略和重大专项任务的考核,引导企业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二是健全业绩考核特殊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将企业承担的保障国家安全、提供公共服务等事项列入管理清单,对当期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特殊事项,国资委在考核时予以适当考虑。
  四、关于指导电力企业配合地方开展相关工作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管线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意见》(建城〔2016〕98号),鼓励电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做好电力管线入廊工作。要求各地统筹管廊电网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工程标准,加强入廊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据国家电网公司反映,其经营区域内电力管线入廊均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电网企业与管廊建设运营单位采取协商方式办理入廊相关事宜。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加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偿使用制度,进一步完善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2日
发布时间:2020/10/22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