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79号
(经济发展类08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稳定和有效扩大基础设施投资的提案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基础设施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基础设施快速发展,实现了从整体滞后、瓶颈制约、基本缓解到总体适应的根本转变,网络体系日益完善,服务质量不断提升,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引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时代,基础设施发展面临不容忽视的挑战,空间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供给模式和能力有待进一步升级等问题依然较为突出。今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要以整体优化、协同融合为导向,统筹存量和增量、传统和新型基础设施发展,打造集约高效、经济适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为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您们在深入调研基础上,提出稳定和有效扩大基础设施投资的提案,对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快速启动我国新一轮基础设施投资规划。目前,发展改革委正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框架》起草及“十四五”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将在下一步规划编制工作中,研究出台全国性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谋划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积极补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来的短板弱项,加快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一是关于推动区域基础设施统一规划。对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战略覆盖区域,发展改革委牵头围绕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交通一体化发展等,编制实施了相关规划,对落实国家重大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以规划共绘、设施共建、服务共享、运营共管为导向,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水平。二是关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持续深化研究,不断优化新型基础设施发展顶层设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围绕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领域,支持建设了一批大数据中心、公共服务平台等设施,并出台支持政策,围绕5G等关键领域,支持企业开展工程化攻关,组织行业协会发布《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投资指南》,加强对企业投资建设新型基础设施的引导。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做好新型基础设施规划布局,提高长期供给质量和效率。 二、关于千方百计扩大政府投资财力。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扩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优化使用范围,相关工作取得明显实效。一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规模持续增加。2015年—2020年规模分别为0.1、0.4、0.8、1.35、2.15、3.75万亿元,年均增长约106%,对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二是持续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规定,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三是优化调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投向范围。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专项债券资金重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重大项目。今年,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投资领域需求变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当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单独列出、重点支持,增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领域,允许地方投向应急医疗救治、公共卫生、职业教育、城市供热供水等市政设施项目。下一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指导、推动地方政府充分运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精准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三、关于适度调整政府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清欠进度,解决好完成清欠和扩大基础设施投资的矛盾。您们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但调整政府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需要与中央有关清欠总体部署、《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相衔接。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各级政府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 四、关于将地方政府配合国家重大项目的土地动拆迁成本纳入地方配套资金的预算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补充与多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纳入工程建设预算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涉及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安排,足额列支。您们提出的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深入研究、推动落实。 五、关于建立完善重大工程耕地占补平衡的分级责任制度。一是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明确,耕地占补平衡应当坚持县域内平衡为主,省域内调剂为辅,国家适度统筹为补充的原则。因此,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原则上在项目所在县域内补充;县域内难以落实的,可省域内跨区域调剂;省域内补充耕地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跨省域国家统筹补充耕地。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二是关于深度贫困地区重大项目允许边建边报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和原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提出,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补偿安置前提下,可以边建边报。这一特殊政策适用于“深度贫困地区建设用地”。自然资源部在用地审批中严格遵照执行,落实支持政策。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是推动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更是重大危机发生后拉动经济回升、稳定经济社会运行秩序的“强心剂”和“压舱石”。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将立足当前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眼“十四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继续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完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时序、建立高效协同的政策支撑体系,持续稳定、扩大、优化基础设施投资,推动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感谢民建中央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10月20日
发布时间:2020/10/20
来源:基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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