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18号
(经济发展类090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将海水淡化水作为沿海缺水城市安全保障水源的提案》收悉。经商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沿海缺水城市建设保障性海水淡化供水厂 2019年4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批准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明确要求:在沿海地区充分利用海水,沿海严重缺水城市可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市政新增供水及应急备用的重要水源。《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发改环资〔2017〕128号)、《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发改环资〔2016〕2764号)、《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水资源〔2017〕274号)等文件均提出利用海水淡化水是保障沿海缺水城市用水需求的有力手段。 近年来,我国沿海缺水城市积极推进海水淡化供水工程建设,天津市已逐步形成以引江、引滦水为依托,海水淡化水、再生水为补充的多源供水保障体系;青岛市已将海水淡化水作为全市重要的战略水源和应急补充水源,在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改善水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海南省在沿海缺水乡镇和缺水海岛地区积极推广将海水淡化水作为饮用水,完善水源系统,保障海岛供水安全。 二、关于提高海水淡化水的配置比例 《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在沿海严重缺水城市,地方政府根据区域水源构成、水资源配置状况、用水需求和政策条件,逐步提高纳入当地水资源中的海水淡化水供水比例,将一定比例的海水淡化水作为应急保障水源。沿海各地因地制宜,在充分论证和试验的基础上,允许经检验合格的海水淡化水进入城市市政供水管网”。《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对将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大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配置量作了部署。天津、河北、浙江等沿海省市出台了淡化海水利用相关规章、规划或地方标准,并明确了海水淡化水源利用原则和利用方向,从不同层面落实对海水淡化水的配置。近年来,我国海水淡化水利用量不断增长,已由2013年的0.8亿立方米提高到2018年的1.5亿立方米左右。 三、关于制定海水淡化配套政策 近年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海水淡化相关优惠政策出台落地。海水淡化及其专用设备已经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和《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财税〔2017〕71号),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海水淡化专用设备的,该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扣减。《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7〕2115号)提出,作为自来水销售的海水淡化水依照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2018年,我委牵头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明确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近年来,我委将海水淡化基础设施项目列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项目范围,提高了对离岸海岛公益性海水淡化项目的补助比例。 部分沿海省市积极探索海水淡化水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对取用海水淡化水等非常规水源免征水资源税;《浙江省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水利骨干工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以解决我省沿海及海岛地区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一般工业用水为主的海水淡化和滩涂海水淡化骨干工程项目”,为推进海水淡化提供了经费保障;《青岛市海水淡化项目运营财政补助办法》将青岛市百发海水淡化项目列入财政补贴范围,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您提出的有关研究制定海水淡化水纳入市政供水体系的定价机制等建议,由于我国城镇供水价格调整属于地方事权,各城市的终端水价均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因此难以统一定价标准。目前,城市终端水价包含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水利工程原水价格、城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以海水淡化水作为饮用水源,符合有关规定供水条件的,海水淡化水作为原水价格计入供水企业成本,纳入自来水价格中。 四、关于支持沿海城市海水淡化试点示范 2018年11月,我委、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1712号),支持山东威海等14个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示范期至2020年。其中,天津临港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的主要任务是提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水平,推动海水淡化产业规模化应用示范。水利部积极推动沿海省市开展海水淡化试点示范建设。深圳市启动“建设国家海水淡化产业发展方式试点城市”创建工作。珠海市在东澳岛实施海岛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综合利用海水、雨水、岛水多水源的海岛多元集成供水示范工程,海水淡化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江苏盐城海水淡化产业园已建成海水淡化示范工程,用于城市供水和瓶装水生产。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关于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指导意见》《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三五”规划》《全国海水利用“十三五”规划》《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划和政策,积极推动沿海缺水城市海水淡化项目建设,保障沿海缺水城市用水需求。目前,我委正在组织开展“十四五”规划前期研究,我们将认真研究您提出的相关建议,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实施海水淡化重大项目,进一步推动海水淡化水在沿海缺水城市的规模化应用。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15日
发布时间:2019/08/15
来源:环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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