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636号
(经济发展类21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左右江革命老区专属配电价政策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价审定权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省及省以上电网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销售电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水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各类电力用户具体价格水平。据向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了解,云南电网统调电量均严格执行统一的电价政策,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原为云南省地方独立电网,主要以自发自供为主,2015年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5﹞1746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德宏等州市独立电网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授权当地州市人民政府,定价权委托州市制定以来,除贯彻落实一般工商业降价措施外,电价水平基本保持稳定。
二、关于电价政策支持
市场化交易方面,目前贵州省已放开限制,所有大工业电量均可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2018年贵州电网省内大工业用户市场化交易电量425亿千瓦时,平均到户电价为每千瓦时0.509元,较执行目录电价的大工业用户每千瓦时低约0.11元。
关于您提出的广西执行特殊输配电价问题,2018年6月,我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明确要求各地应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我们正持续督促各地严格落实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文件,全面取消针对高耗能行业的各类优待电价。
三、关于专属配电价相关政策
据向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了解,贵州省黔西南州地区属左右江革命老区,除兴义市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外,均为贵州电网供电,非市场化电量执行统一的销售目录电价,市场化电量执行统一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在同一省级电网范围内不宜区分行政区划设置不同的输配电价,否则容易引发新的交叉补贴和社会矛盾。对于配电网业务试点,贵州省发展改革委于今年6月印发了《关于配电网配电价格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596号),明确“配电网配电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最高限价为用户接入配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扣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输配电价,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具体水平由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配电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降低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为用户提供优质配电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新一轮输配电价改革,合理制定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继续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通过市场化改革方式降低革命老区用电成本,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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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23日
发布时间:2019/08/2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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