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05号
(工交邮电类287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大中型制造企业用电成本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国电电网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重点企业或项目施行差别电价政策
对重点企业或项目实施优惠电价政策,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18年6月,我委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明确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更高价格。我们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协商确定交易电量和价格,合理利用峰谷分时电价,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
二、关于取消用电基数
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根据《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公示、备案等相关手续,并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中的明确要求,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2018年我委放开了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大行业发用电计划,取消了电力用户参与市场的电压等级和电量规模限制。2019年6月,印发《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大力支持市场主体参与电力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三、关于允许民营企业建电厂或用电量大户建自备电厂
关于“允许民营企业建电厂”的建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未对公用电厂的投资主体进行限制,民营企业可以按照政府核准电源项目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并纳入国家根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范围情况下,投资建设公用燃煤电厂。
关于“允许用电量大户建自备电厂”的建议,2015年我委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752号)以及后续出台的促进煤电有序发展系列文件均提出,要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的规划建设及运行,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符合煤电产业政策、符合能效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企业依法依规缴纳政府性基金和政策性交叉补贴,并履行可再生能源配额责任。我们支持发展符合规定的余热、余压、余气、农林废弃物、城市垃圾、煤层气、瓦斯抽采等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支持发展以消纳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为主的微电网、局域网。建议相关企业按照政策要求,合理评估足额承担社会责任后的成本情况,规范开展自备电厂建设。
四、关于允许市场化买电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允许市场化买电的建议,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印发以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培育市场主体,支持售电公司、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2018年全国电力市场化交易电量达到2.17万亿千瓦时,直接交易电量平均电价较原政府目录电价下降4分/千瓦时,为实体经济企业减少电费支出约702亿元。下一步,我们继续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通过市场化改革方式不断降低制造业企业用电成本。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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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23日
发布时间:2019/08/2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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