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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787号
(经济发展类05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在国企混改中委托非国有资本管理国有股份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您针对当前国有企业普遍规模较大,非国有资本缺乏控股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提出国有资本控股并与非国有资本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使非国有资本拥有受托股份在一般情况下的投票权的建议,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目标,对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借鉴意义。
  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2015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鼓励各类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企业经营管理。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的指导意见》(发改经体〔2015〕2423号)在拓宽合作领域、完善引资方式、规范决策程序、健全体制机制等方面,对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股权投资项目引入非国有资本作了细化安排。
  下一步,我们将对您所提建议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实践中予以参考借鉴。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7月26日
发布时间:2019/07/26
来源:体改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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