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670号
(经济发展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中缅经济走廊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民航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2017年12月习近平主席与缅甸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就共建中缅经济走廊(以下简称“走廊”)达成的重要共识,去年以来,我委会同外交部、商务部和云南省等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与缅方对接,先后签署了政府间《关于共建中缅经济走廊的谅解备忘录》、部门间《关于中缅经济走廊合作规划(2019—2030年)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规划》)和《关于中缅经济走廊早期收获项目清单的会议纪要》,推动木姐—曼德勒铁路等走廊互联互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您们提出的加快中缅经济走廊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提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我们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将走廊互联互通建设纳入有关规划及健全铁路合作
在充分考虑国内基础设施发展和缅方合作意愿的基础上,《合作规划》提出共同推动公路、铁路、港口、水运、航空等领域项目合作,形成能力充分、便捷通畅、安全高效、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的走廊综合交通运输通道,着力促进两国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便利沿线区域人员、信息和货物流通往来。同时,双方同意重点协调解决瑞丽/木姐—曼德勒、曼德勒—内比都—仰光、内比都—皎漂段铁路等项目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优化项目规划设计和经济效益,及早推动项目开工建设。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在衔接好陆海新通道、澜湄合作等区域合作的基础上,加强与缅方的沟通协调,争取推动走廊互联互通项目取得早期收获。
二、关于优先考虑云南各地市航权安排及对航空公司申请新开云南始发至南亚东南亚国际航线给予倾斜支持
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支持昆明机场构建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国际航线网络。云南丽江、德宏也已开通至东南亚的国际航线。目前,云南的国际航权安排已较为开放,特别是已完全放开了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直达航空运输市场准入,有力推动了云南不断加密并拓展其国际航线网络的进程。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在与有关国家的航权谈判中,对云南做了重点推介。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稳步推进有关工作,并按照《提升枢纽机场运行质量和效率工作方案》的要求,在有关对外会谈中进一步推进昆明及云南省内其他口岸城市面向南亚、东南亚地区国家的航权开放,不断增强云南机场的枢纽功能。同时,将一如既往地支持中外航空公司申请开辟或加密云南至南亚、东南亚国家的航线航班,并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积极办理。
三、关于建立中缅多层次常态化磋商机制
为共同推动走廊建设,我委与缅甸计划与财政部牵头会同两国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了走廊联委会工作机制,成立了发展规划、产能与投资、交通、能源、农业、边境经济合作区、数字丝绸之路、金融、旅游、生态环境、信息工作,以及地方合作等12个重点合作领域专项工作组。同时,双方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召开部长会议、走廊论坛、开展地方合作等为两国有关部门、企业、智库、商协会组织开展交流磋商、推动务实合作提供了平台。此外,云南省利用现有对缅合作机制,积极开展了相关交流合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充分利用走廊联委会机制,加强与缅方的沟通协调,推动重点领域开展交流合作,支持沿线各利益相关方开展对话磋商,凝聚发展共识、推进项目合作,让走廊建设成果惠及两国更多民众。
四、关于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一)关于推动实现口岸对等开放。
根据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有关协定,持护照人员可经瑞丽—木姐、畹町—九谷、打洛—勐拉口岸通行。目前,缅方考虑到缅北安全形势,单方面阻止持护照人员经缅方陆地口岸入出境。对此,有关部门正开展政策评估工作,积极与缅方沟通,争取通过外交渠道妥善解决。下一步,有关部门继续积极通过外交渠道与缅方沟通,争取尽早妥善解决有关问题。
(二)关于推动跨境运输便利化。
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大湄公河次区域(GMS)国际道路运输合作。2018年3月,中、老、泰、柬、越5国完成了《关于实施<大湄公河次区域便利货物及人员跨境运输协定>“早期收获”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工作。缅甸有望于2021年6月1日前,与相邻国家实施上述谅解备忘录。目前,有关部门正与缅方就签署双边国际道路运输合作文件进行磋商,并通过开展人员培训、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就通关便利化加强与包括缅甸在内的湄公河国家有关部门的交流合作。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推动缅方与我商签双边国际道路运输合作文件,加入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合作机制,持续推动提升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
(三)关于协调完善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保险合作机制。
对于从事跨境运输的客货车辆和车上人员及货物发生有关保险事故后的查勘、定损互认事宜,有关部门未出台禁止性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查勘定损,相关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适用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相关业务。下一步,有关部门将与南亚东南亚国家在相关领域探索开展合作或联合调研。
五、关于加强政策和金融支持
(一)关于支持对缅重大投资项目。
《合作规划》提出引导两国企业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商业原则、国际惯例”的原则开展项目合作。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实施对缅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援外项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与缅方共同引导双方企业探讨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合作,根据项目性质选择与项目相匹配的投融资模式,鼓励各渠道资金参与重大投资项目,防范债务风险。
(二)关于在缅甸八莫设立人民币与缅币结算中心。
《合作规划》提出,双方要开展支付跨境结算等领域的合作,为双边贸易、投资和融资提供更好服务。是否在缅甸八莫设立人民币与缅币结算中心取决于缅央行政策支持和市场需求驱动。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配合缅方推动在双边贸易和投资中更多使用本币结算,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六、关于发挥云南先导作用
(一)关于赋予云南在海关、边防、检验检疫、贸易投资便利化等方面一定事权。
云南省是走廊建设的重要参与方。我委在推动走廊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听取云南方面意见,利用云南对缅合作特殊优势。云南省相关厅局也参与了走廊联委会所有重点合作领域专项工作组。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简政放权”有关要求,从进一步调动云南方面积极性的角度,研究下放可由地方行使的事权,继续充分利用好云南对缅合作的渠道和资源,支持云南省在走廊建设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关于粮食能源等物资进口在配额和税收上给予政策扶持。
目前,根据我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有关规定,我国农产品进口实施关税配额管理,对所有国家(地区)的产品同等适用。单独取消对缅甸的配额限制,违反世贸组织最惠国待遇,将引发其他世贸组织成员的质疑。根据我与东盟签订的有关合作文件,我自缅甸进口小麦、大米等粮食已享受较低的协定税率。我国对国家准许项目进口天然气已实施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合作规划》提出,双方推动在投资、贸易、税收等方面形成双向开放和相互协调的政策。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对完善关税配额管理和税收有关问题进行统筹研究,加强双边政策沟通协调,促进两国贸易增长。
(三)关于开展自由贸易港网试点。
我国境内的自由贸易港的布局和建设,需在国家层面统一决策部署。缅甸境内的自由贸易港建设,需由缅方根据发展基础和需求自主决定。下一步,有关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境内自由贸易港建设。同时,我们将研究在中缅经济走廊机制下,与缅方加强沟通,引导缅方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自由贸易港试点。
(四)关于支持云南企业参与中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目前,有关企业正与缅方合作伙伴共同就中缅铁路、公路等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已取得阶段性进展。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和云南省支持云南企业稳妥有序参与中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共同推动形成中缅经济走廊交通骨架。
感谢您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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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13日
发布时间:2019/08/13
来源: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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