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1406号
(经济发展类089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产业合作推进中缅经济走廊建设的提案》收悉。经商外交部、财政部和商务部,现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2017年12月习近平主席与缅甸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就共建中缅经济走廊(以下简称“走廊”)达成的重要共识,去年以来,我委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和云南省等有关部门和地方积极与缅方对接,先后签署了政府间《关于共建中缅经济走廊的谅解备忘录》、部门间《关于中缅经济走廊合作规划(2019—2030年)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规划》)和《关于中缅经济走廊早期收获项目清单的会议纪要》,建立了走廊联委会工作机制,重点推进发展规划、产能与投资、信息宣传,以及地方合作等12个重点合作领域交流合作。您提出的加强产业合作、推进中缅经济走廊建设的提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我委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引导在缅中资企业实现投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合作规划》提出引导两国企业按照“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商业原则、国际惯例”的原则开展项目实施合作,遵守两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风俗,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双方同意建立走廊信息分享机制,向公众宣传和分享走廊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以促进两国公众对走廊项目收益和风险的了解,提升透明度,共同做好两国公众对中缅经济走廊建设理念及原则的认知理解工作。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引导赴缅投资的中资企业加强对缅国情和投资政策的了解,处理好项目合作与当地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关系,量力而行,支持当地民众关心的医疗、教育、小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公益活动,树立中资企业良好形象。
二、关于加快探索中国在缅各类园区国际化和本土化特色建设模式
境外工业园区是中资企业赴境外开展投资合作的重要平台。《合作规划》提出,双方在走廊沿线地区共同建设若干产业园区,作为走廊建设重要承载平台,为投资者提供基于规则和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引导两国企业根据市场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发展相关产业,实现产业集中化、集约化、清洁化发展。同时,支持其他国家企业、国际金融机构等参与走廊项目建设。下一步,有关部门将引导参与园区规划、建设的中资企业充分借鉴其他园区成功经验,加强与缅当地政府及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国家企业等方面的沟通交流,根据项目推动实际,采取灵活的合作模式开展项目务实合作。
三、关于加快中缅高层互访及各类合作机制的实施和推进
中缅山水相连,人文相近,两国人民间“胞波”情谊深厚,两国高层往来频繁密切。开展走廊建设是中缅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通过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将进一步密切两国经济联系和人员往来。《合作规划》提出重点协调解决瑞丽/木姐—曼德勒、曼德勒—内比都—仰光、内比都—皎漂段铁路/公路等项目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优化项目规划设计和经济效益,及早推动项目开工建设。目前,我委支持云南省在中缅经济走廊框架下与缅甸曼德勒省开展地方合作。下一步,我委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与缅方加强交流互访,共同落实好已签署的合作文件,积极支持中缅经济走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稳步推动瑞丽—皎漂港的公路和铁路项目,进一步支持云南—曼德勒地方合作取得务实成果,研究支持地方在交通运输、双向投资等领域开展合作的具体措施。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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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8月13日
发布时间:2019/08/13
来源:外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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