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172号
(经济发展类095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全面落实〈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加快平凉市脱贫攻坚进程的提案》(第1172号)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陕甘宁革命老区是重要的革命根据地之一,为中国革命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和巨大牺牲。改革开放以来,陕甘宁革命老区发展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受历史、自然、地理等多方因素影响,陕甘宁革命老区部分市县发展还相对滞后,部分老区人民生产生活还比较困难,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任务依然繁重艰巨,进一步加大对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支持力度十分必要。
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革命老区发展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加大力度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并将其作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点任务予以部署。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老区振兴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制定、重大项目布局和建设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切实加大对老区开发建设的支持力度,推动陕甘宁等革命老区加快发展。
一、关于对陕甘宁革命老区在资源勘探开发方面实施无差别支持政策的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理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使用资源付费”的要求,2017年,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了包括资源税、矿业税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在内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体系。在研究制定收益分配政策时,已充分考虑资源产地的实际情况。其中,资源税的收入全部留在地方,矿业权出让收益实行中央地方按4:6的比例分成,矿业权占用费实行中央地方按2:8的比例分成,收入主要留在地方,用于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前,从国家层面看,其他革命老区与陕西省延安市在煤炭石油资源勘探开发上的收益分配政策是一致的。具体到各项收入地方分成部分在省(区、市)、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下一步,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完善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将资源开发成果惠及到资源产地和老区人民。
二、关于进一步落实《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确定的各项支持政策的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等重点革命老区规划政策的落地实施,细化实化支持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我委从2017年起,分年度制定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与脱贫攻坚工作要点,明确年度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及其责任部门。2018年工作要点以陕甘宁革命老区等5个革命老区为重点,从7个方面明确了29项重点任务,加快实施铁路、公路、水利、电网等领域的119个重大项目。其中,陕甘宁革命老区范围内的27个项目已纳入“重点革命老区2018年重大项目清单”。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陕甘宁革命老区政策支持力度,努力提升陕甘宁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三、关于建立《规划》实施部省联合协调机制的问题
《规划》明确,陕西省、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制定规划分解落实方案,各市县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发展重点,切实把规划目标任务落到实处。《规划》还明确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推动本规划实施,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下一步,建议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继续加强对《规划》任务的逐级细化分解,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努力推进《规划》任务落实,在此过程中,我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重大任务、重大项目的指导协调,对确需中央层面协调的重大问题,将采取召开专题协调会等方式予以研究解决,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四、关于提高老区社会保障水平的问题
(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问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低保标准由各地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费用综合确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各地主要采用基本生活费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另外,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地方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据统计,随着财政投入的不断增加,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已逐步提高,截至2017年底,全国城乡低保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541元、359元,比上年底分别提高46元、47元。下一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继续指导和督促地方科学、合理调整低保标准,进一步完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关于提高城乡医保补助水平问题。近年来,中央财政逐年加大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力度,在安排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时,重点向包括陕甘宁革命老区在内的西部地区进行了倾斜。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90元,比2017年提高40元,其中,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提高到72.65%。2017年中央财政共拨付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2520亿元,其中,对西部地区的补助资金为1022亿元,占全部补助资金的比重为40.6%。下一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包括陕甘宁革命老区在内的西部地区的补助比例,同时督促省级财政加大对省内贫困地区的补助力度。
(三)关于提高大病救助补助水平问题。为解决困难群体医疗费用负担较重问题,2015年,《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同时,《通知》还明确了除低保家庭成员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之外,医疗救助对象逐步扩展至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此外,积极探索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实施救助。救助标准主要由各地根据筹资情况、救助对象自负费用和患病家庭负担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原则上,低保、特困等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比例高于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高于其他救助对象。根据以上情况,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均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获得参保(合)资助以及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资助。《通知》也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患病家庭负担能力、个人自负费用、当地筹资情况等因素,分类分段设置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和最高救助限额。为支持地方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中央财政也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40亿元(含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比上年增加80亿元,支持各地更好地落实规范管理责任,发挥医疗救助兜底保障作用,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下一步,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将继续完善中央补助政策,健全医疗救助资金保障机制,并督促指导各地综合考虑当地筹资水平等因素,进一步加大医疗救助等帮扶力度,适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减轻大病患者负担。
(四)关于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问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从2001年开始实施,200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进行了完善。这项制度实施以来,得到了有关省份的普遍认可。对于提高革命老区部分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问题,2006年以来不少省份提出新列入范围或提高类别的诉求。鉴于此事涉及面广且十分敏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将依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规定,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通盘考虑。
(五)关于制定革命老区附加津贴问题。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规范秩序、缩小差距”的目标要求,结合推进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多次提高相关省份省直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并指导相关省份做好地市以下的规范工作,逐步缩小地区工资收入差距。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在总结规范津贴补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抓紧研究拟订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津贴水平的合理调控,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范围。同时,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时,将积极推动相关省份按照管理权限合理确定津贴水平。
五、关于加大革命老区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的问题
(一)关于设立革命老区专项资金问题。中央财政历来高度重视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大对革命老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一是大幅度增加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2018年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预算2133.33亿元,比上年增长15.8%。二是不断扩大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2018年预算安排24438.57亿元,比上年增长9.1%,增强了革命老区财力,缓解了这些地区财政运行中收支矛盾。三是着力优化专项转移支付,在分配时向革命老区等财力薄弱地区倾斜,增强其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保障能力。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文件关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从严控制新增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精神,在已经设立了革命老区转移支付,并通过各项转移支付渠道加大对老区支持的情况下,不宜再重复设立革命老区建设专项资金。下一步,中央财政将继续通过现有转移支付渠道,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支持力度,支持老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二)关于提高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标准问题。“十二五”以来,我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要求,取消了在贫困地区安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大中型灌区配套改造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县以下(含县)以及西部地区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适当提高了部分项目中央投资标准,加大了中央投资支持力度。同时,明确要求由省级财力承担相应地方出资部分,并采取定额补助投资,不硬性规定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减轻了贫困地区地方政府支出压力,有力促进了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下一步,我委将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投资政策,督促贫困地区所在省级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落实省级投资资金,避免贫困地区公益性项目地方投资由县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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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3日
发布时间:2018/08/13
来源:地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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