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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250号

(经济发展类256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高寒地区稳边固边的提案》(第325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利部、扶贫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边境地区公共服务保障的问题
  我委高度重视边境地区公共服务保障问题,2016年以来,我委牵头编制并报国务院印发实施了《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国发﹝2016﹞87号)和《“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国发﹝2017﹞9号),明确指出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倾斜,并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将保障边境人口安全作为改善人口资源环境的重要任务,多措并举稳住边境人口适度规模,优化人口结构和分布。
  下一步,我委将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开展边境人口相关政策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人口发展、产业促进、转移支付、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政策建议,努力增加边民收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关于加大对高寒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的问题
  (一)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网络建设。我委积极支持高寒边境地区交通网络建设,将一批高寒地区重大铁路、机场项目纳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十三五”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铁路“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全国民用运输机场布局规划》,布局该地区对外交通骨干网络。同时,积极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高寒边境地区交通设施建设,推动抚远、建三江等机场建成投运,有力支撑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边防稳固。下一步,我委将继续支持高寒边境地区综合交通网络建设,积极支持地方会同铁路总公司等有关方面统筹研究该地区列入路网规划项目的建设时机、建设方案、资金筹措等情况,具备条件后按程序报批;继续按照相关规划和中央投资政策,对该地区机场建设发展予以支持;结合农村扶贫公路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范围调整,统筹考虑支持该地区农村公路建设。
  (二)关于支持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等高寒边境地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陆续批复实施了东北三江治理、内蒙古引绰济辽、吉林西部供水、黑龙江奋斗、阁山水库等一批重大水利工程,并在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安排上给予了重点支持。下一步,我委将按职责进一步推动完善该地区水利基础设施网络,提高区域防洪抗旱减灾能力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三)关于支持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我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1亿元,支持黑龙江“百兆乡村”示范工程,加快提升黑龙江农村地区宽带网络能力。下一步,我委将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工程组织调度等工作,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关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等政策措施的问题
  (一)关于恢复大兴安岭等高寒地区御寒津贴政策。2006年印发实施的《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取消相应的御寒津贴等地区性津贴补贴。关于您提出的恢复大兴安岭等高寒地区御寒津贴政策的建议,财政部将在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时参考。
  (二)关于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范围和类别,是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依据评估指标体系的量化评估结果,结合政策性因素,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的。艰苦边远程度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自然地理环境(5项指标)和人文社会发展(2项指标)两方面指标。上述评估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了全国各地的不同情况,据此确定各县级行政区域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相对比较合理,多年来也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您提出的当地各种特殊的自然、人文和经济发展因素,在评估指标体系中均有所反映。关于您提出的调整部分地区艰苦边远地区类别的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在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时参考。
  (三)关于最低工资制度。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对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过大,也会对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者就业带来一定影响。各地在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主要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2012—2017年,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幅分别为8.9%、6.5%、9.2%、8.2%。2018年一季度,辽宁又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四省区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分别为1610元、1365元、1630元、1466元。您提到的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辽宁省东港市、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最低工资标准在本省(自治区)处于中上档次,吉林省图们市在本省处于最低档次。各省(自治区)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地区的情况划分不同档次,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劳动者基本生活费用、平均工资、就业等方面因素,兼顾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没有对高寒边境地区因素作特殊考虑。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参考因素的研究论证,进一步完善测算和评估方法,指导地方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指导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在坚持企业自主分配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内部分配向一线、艰苦岗位倾斜。
  四、关于建立全国性援助高寒边境地区发展制度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兴边富民行动“十三五”规划》和促进边民生活改善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对边民的支持力度,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全面改善边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东北高寒边境所在省中央专项扶贫资金64.6亿元,比上年增长24.2%,其中安排黑龙江省22.6亿元,比上年增长30.3%。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组织342个东部经济较发达县结对帮扶539个西部贫困县。其中,由北京结对帮扶高寒边境的内蒙古。此外,《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当地组织开展区域性帮扶工作。目前,全国已有包括辽宁在内的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省内结对帮扶,在省域内加大经济较为发达区域和经济薄弱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劳务协作、人才支援和资金支持等。
  下一步,我委和国务院扶贫办将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深度贫困问题,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高寒边境地区脱贫攻坚支持力度,指导高寒边境地区所在省份不断加大投入力度,统筹整合使用好财政涉农资金,开展好省内扶贫协作和对口帮扶工作,打好高寒边境地区精准脱贫攻坚战,确保贫困人口如期脱贫,边境地区繁荣稳定。
  五、关于取消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配套的问题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明确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西部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投资补助比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积极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应由省级承担的资金落实责任不得转移给市县,应由市级承担的责任也不得转移给县。同时,明确安排给地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是中央对地方发展的支持和补助,缓解地方投入压力。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事权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力争使地方投资更加符合当地实际。
  六、关于加大边境地区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的问题
  2017年以来,我委对边境地区进行了多次实地调研,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支持改善一线边民生产生活条件和促进边境地区加快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要求立足边境地区特色优势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殖业、加工业、旅游业,促进边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到边境地区投资兴业。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督促指导边境省区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切实改善一线边民生产条件和生活水平,加快边疆发展,确保边疆巩固、边境安全。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3日
发布时间:2018/08/13
来源:地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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