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765号
(经济发展类168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中缅经济走廊建设的提案》(第176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7年12月习近平主席与缅甸国务资政昂山素季就推动中缅经济走廊(以下简称“走廊”)建设达成的重要共识,我委会同云南省、外交部等有关地方和部门,与缅方就政府间《关于共建中缅经济走廊的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谅解备忘录》)进行了多轮磋商,目前已经达成一致,拟择机签署。同时,我委与缅方多次召开工作会议,就建立走廊联合委员会、确定走廊早期收获项目清单、共同编制走廊合作规划等进行磋商,基本达成一致。您提出的加快中缅经济走廊建设相关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我们进一步做好推动中缅经济走廊建设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现实的指导意义。
一、关于加快建设滇缅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
基础设施建设是推进中缅经济走廊建设的优先领域。《谅解备忘录》提出要加强中缅基础设施建设合作,共同推动铁路、公路、水运、航道整治、港口、航空、信息通信、电力、电网、油气、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合作,优先推进瑞丽—曼德勒—皎漂段、曼德勒—内比都—仰光段铁路和公路项目,积极推动中缅电力联网项目。下一步,我们将会同交通运输部、云南省等加强沟通协调,指导国内有关企业与缅方开展合作,抓紧推动瑞丽—曼德勒铁路项目,积极推动瑞丽—缅甸八莫港公路、八莫—密支那公路升级改造等项目,提高中缅经济走廊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为其他领域的务实合作提供坚实支撑。
二、关于帮助推进缅甸民族和解进程
缅甸民族和解是缅甸国内政治议程。我们在推动中缅经济走廊过程中,将在尊重彼此发展关切和意见诉求的基础上,与缅甸各方平等协商,让走廊建设成果惠及中缅两国更多民众,实现互利共赢,也为缅甸民族和解进程提供助力。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在密切两国经济联系、促进缅甸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升缅甸人民生活水平、增进两国人民共同福祉。
三、关于加快达成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共识
《谅解备忘录》提出要推动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合作,推动两国边境具备条件地区建立边境经济合作区,为人员、交通工具和产品流通提供便利,在基础设施、贸易、投资、加工、物流运输、金融等领域加强交流合作,以加快两国边境地区发展。目前,双方正在就中缅边境经济合作区选址事宜进行协商。下一步,我委将在中缅经济走廊框架下推动成立边境经济合作区工作组,稳步推进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工作。
四、关于解决中缅贸易通关政策与货币汇兑问题
《谅解备忘录》提出要推动中缅金融领域合作,通过加强双方货币合作,消除不利于本币在对方国家使用的政策障碍,鼓励两国市场主体在双边贸易和投资中使用本币结算,为走廊的建设创造良好金融环境。下一步,我委将在中缅经济走廊框架下推动成立金融合作工作组,推动两国金融主管部门加强金融政策沟通协调,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地为两国企业参与走廊建设提供支持。同时,有关部门将持续推动我与缅甸等中南半岛国家签署或修订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与边境口岸通关协议。
五、关于强化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建设沟通磋商
推动多双边经济合作需要各方密切沟通协商,也需要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民间智库既贴近民众,又有一定政策把握能力。推动各国民间智库加强交流,有利于为政府层面政策沟通磋商打好基础,也有利于引导形成支持合作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优惠贷款或援助是双边合作的重要手段,可积极利用、助力走廊建设。下一步,我们在推动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缅经济走廊过程中,将继续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磋商,充分发挥民间智库在民心相通中的重要作用,营造有利于走廊建设的舆论环境。同时,灵活运用优惠贷款或援助等合作形式,有序推动相关合作。
六、关于充分发挥中方机构和企业的积极作用
推动中缅经济走廊建设有利于促进两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两国人民的福祉。企业是走廊建设的主体,非政府组织等是走廊建设的重要影响力量。下一步,我们将会同驻缅使馆及有关部门,引导有关企业在参与走廊建设过程中遵守两国法律法规,尊重缅当地文化、宗教和习俗,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推动两国民间加强交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有效增进两国民众对走廊建设前景、成就的了解,不断提升民众的获得感。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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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日
2018/08/02 外资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