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611号
(经济发展类139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动创业投资发展的提案》(第1611号)收悉。经商商务部、税务总局、证监会、知识产权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创业投资政策法制环境”的建议
2016年9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提出了9大领域20个方面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覆盖了创业投资企业运营中“募、投、管、退”的各个环节,构建形成了有效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体系。文件印发后,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相关职责范围内政策落实工作,在信用建设、投贷联动、税收优惠、市场环境、双向开放等方面均取得了积极进展。
一是加强涉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2017年3月,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提出建立涉金融黑名单管理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文件规定,要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金融活动主体列入涉金融黑名单,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从而促进金融活动参与主体守法守信,建立健全金融市场信用环境制度。截至目前,发展改革委已发布五批涉金融黑名单合计约2100个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其中包括23家严重违法的创投企业),均在“信用中国”网站上予以公示,并推送给21个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二是建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制度。发展改革委充分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监管体制,相继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号),提出重点加强基金行业事中事后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基金规范运作,发挥基金支持实体经济、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作用。同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准确掌握中央和各地设立的基金设立数量、设立规模、募资情况、投资进度、运作效果等情况。
三是落实创投行业税收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发53号文要求,2017年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明确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试点。此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及配套解读,规范政策执行口径;发展改革委、证监会明确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流程,保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精准落地。2018年,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将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文件下发后,税务总局就政策的难点、要点,组织省、市、县三级国税局、地税局共计6800余家单位以及相关业务部门同志进行了培训辅导,确保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
四是积极开展投贷联动试点。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4月,原银监会和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选择十家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恒丰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银行、汉口银行、西安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和浦发硅谷银行),在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天津滨海和西安等五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探索银行支持双创发展新模式。
五是完善创投行业监管体制机制。国务院立法部门持续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的立法进程,证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积极配合提出意见建议。2017年,《私募条例》已正式向社会征求意见。2014年8月,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行业采取事后登记备案的管理模式,并指导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先后出台一系列自律规则。
此外,还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一是由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是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两年,试点政策自2017年开始实施,优惠政策实施的效应将在2019年以后陆续体现出来。通过财税部门的共同努力,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得到了有效落实。因此,你单位所提“尽快落实对创业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已经实现。二是关于列支风险准备金和建立综合损失补偿机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项目,一般来讲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创业投资机构在会计上按一定比例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是会计人员根据投资状况估算的,与税法据实扣除的基本原则不一致,而不允许各种准备金税前扣除也是各国所得税法的一般通行做法。同时,考虑到我国企业内控机制不完善等状况,如果允许税前扣除,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提取准备金的办法达到少缴税或逃避纳税的目的。统筹考虑上述原因,暂不宜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计提风险准备金。尽管不允许创业投资机构税前计提准备金,但企业资产损失实际发生时,按照现行政策,允许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综上所述,对你单位所提“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一定比例在税前列支计提风险准备金”的建议暂不宜采纳,所提“研究建立创业投资综合损失补偿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已通过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得以实现。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部门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发53号文要求,继续牵头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落地协调推进工作,通过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推动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支持税务总局抓紧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配套操作办法,并以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同时,持续开展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充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国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创新创业投资模式以及重点支持天使投资和早期投资”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多支政府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创业创新领域,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为例,自2017年初运营以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吸引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募资总额达76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出资226亿元,吸引社会资金534亿元。参股的创投基金主要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服务业领域,有效推动新兴产业成长和促进产业升级。截至2018年4月底,引导基金共决策参股325只创投基金,累计支持了308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的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充分发挥杠杆放大效应,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同时,充分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示范带动作用,加强示范基地创业投资政策扶持试点,探索创业投资服务产业发展新模式,在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领域组建10个左右创业投资服务联盟,2018年将再推动设立100只创业投资基金,扶持1000家初创企业。
(二)完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退出机制。
证监会于2017年6月发布《私募基金监管问答》和《发行监管问答》,明确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及适用该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具体认定标准,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政策支持,以完善创投机构退出机制,鼓励创投基金投早投小。2018年3月,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明确对专注于长期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给予差异化政策支持,便利创投基金退出和形成再投资良性循环,更好促进早期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本形成。
(三)吸引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来华发展相关情况。
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外资参与创业投资,将创业投资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持续推动放宽外资准入,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保持政策稳定性、连续性,营造创业投资引入国际资本的良好环境。同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程序大幅简化。2016年9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修正案,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企业设立程序大幅简化。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继续做好相关工作,构建更加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参与我国创业投资发展。
三、关于“培养聚集创业投资人才”的建议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通过“中国创业投资行业峰会”、组织专项报道、加强政策解读等方式,加强与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从业人员的政策沟通,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有关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人才集聚作用,通过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和职业经理人开展培训、项目对接和案例宣传等方式,提升创投行业的专业水平,营造天使投资氛围,积极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专业群体。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科技部、证监会和民政部,加快推进依法设立全国性创业投资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通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
四、关于“着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有关情况。
一是出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政策。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以下简称《意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等问题,《意见》专门就“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出了若干改革举措。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协调推动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台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将知识产权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并开展联合惩戒。
二是积极做好《专利法修正案》出台的各项准备工作。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下半年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准备工作。目前,《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原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通过,并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2018年3月,专利法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18年立法计划》,计划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程序中,知识产权局提出建议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300万元,对于故意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现行侵权赔偿原则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以进一步提高侵权成本。同时,知识产权局在逐步完善对被侵权人的救济措施方面,也提出了完善证据规则、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措施、加强网络环境下的专利保护等建议。
(二)加大对侵权假冒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一是持续加强执法办案工作力度。在知识产权局统一部署下,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坚持日常执法办案与专项行动相结合,创新、拓展“护航”“雷霆”专项行动的内容与方式,聚焦电子商务、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和展会、进出口等重点环节,组织集中检查、集中整治、集中办案。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强化执法办案,2017年全国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总量66649件,同比增长36.3%。
二是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工作机制,初步确立专利保护信用工作制度。将假冒专利行政处罚信息、假冒专利行为信息、代理机构惩戒等各类信息,上传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积极推进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联合惩戒和激励机制,起草和完善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分级责任制有效落实,公开范围进一步拓展,公示标准进一步严格,对侵权假冒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三)加大对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
建立健全针对于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制,加大对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力度。指导全国各维权援助中心拓展为创新人才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通过完善网络、专题指导、信息监测、侵权判定、快速维权等措施,从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和维权等方面为创新人才提供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平台快速受理、解决创新人才反映的各类知识产权维权问题。构建创新人才维权服务网络,在创新人才集聚区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实现工作站对创新人才的点对点服务。面向创新人才开展专题宣传,提高创新人才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积极引导创新人才通过12330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进行维权。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将加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持续落实好《意见》提出的各项举措,继续积极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工作。同时,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力度,提高专利侵权案件处理效率。鼓励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设立分中心、工作站等,帮助被侵权人制定完善的维权方案,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
感谢你单位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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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7日
发布时间:2018/08/17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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