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147号
(财税金融类19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煤炭去产能后企业债务处置实施办法的提案》(第2147号)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们对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的关心和支持,您们对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市场化债转股所提的建议,涉及到当前煤炭去产能的关键问题,这些建议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于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政策措施,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去产能相关企业债务处置问题进行研究。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问题十分重要,是防风险、降杠杆、去产能的结合点。在去产能过程中,部分企业由于在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方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落后设备被强制淘汰、落后产能被强制出清。部分企业关闭后债务风险增加,部分贷款成为银行隐性不良,且较多涉及民间借贷、互联互保、统贷统还,不及时处理会积累风险,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部分企业依靠政府的补贴或者银行的续贷维持下去,借新还旧杠杆率高企,占用大量生产要素,制约新兴企业发展,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长此以往会降低市场效率影响经济增长。因此,积极稳妥处置去产能企业债务问题有助于防范企业债务风险、降低企业杠杆率、优化资源配置效率。
一、关于尽快研究制定去产能煤矿债务处置办法的意见
2016年原银监会、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2118号),就去产能涉及的债务处置问题给出相应指导意见。推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对困难钢铁煤炭企业实施债务重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措施,实施金融债务重组。
二、关于推进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建议
发展改革委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为规范债转股开展方式,2018年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明确转股债权范围、规范发股还债和信息报送方式。银保监会结合处置不良贷款,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对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相关规则予以明确,强化政策支持、拓宽资金来源、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债转股。此外,为有效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重点大型企业债转股进行指导和协调,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三、关于修订和完善破产法的意见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作为企业法人破产的法律制度,破产法规范了企业破产行为,保护了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了市场秩序。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法律实施中出现了新问题和新矛盾,有必要对企业破产法进行研究论证,加以修改完善。全国人大财经委建议将企业破产法修改等重要立法项目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将跟踪了解企业破产法实施情况,适时组织开展调研论证,结合提案涉及的有关问题,积极有序推进企业破产法修改工作,适时提出修订草案。
下一步,发展改革委将加强协调服务,支持实施机构与煤炭企业自主协商,在依法合规、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持相关金融机构与煤炭企业自主协商联合设立基金,加快市场化债转股项目落地,促进煤炭行业兼并重组和产业升级。进一步研究解决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中的相关问题。支持和鼓励根据煤炭企业具体情况,一企一策,通过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债务重组、兼并重组等方式分类处置债务。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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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4日
发布时间:2018/08/14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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