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2349号(政治法律类233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修订<价格法>的提案》(第234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价格法》实施二十年来,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规范价格行为、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的纵深推进,政府与市场关系、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都发生了明显变化,加之网上购物、共享经济等新业态蓬勃发展,各类新的价格行为亟待规范,《价格法》确有修订必要。
一、 我们赞同修订《价格法》
您们的提案从三方面指出了修订《价格法》的必要性,即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市场秩序、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对于您们的意见,我们高度赞同。
(一)关于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价格主管部门纵深推进价格改革,大幅缩减政府定价范围,确需政府定价的领域也逐步建立了不同程度反映供求关系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目前,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已实现市场调节,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已基本建立。《价格法》关于政府定价的规定,有必要根据价格改革新进展作相应修改,以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关于规范市场秩序。近年来,网上购物、共享经济等基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新业态蓬勃发展,涌现出不少新的市场价格行为,亟待法律规范。同时,个别地方出现了“天价鱼”“天价虾”等事件,您们在建议中提及的“乱涨价、价格欺诈、价格误导”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确需修订《价格法》,在保护经营者自主定价权的同时,完善市场价格行为规范,进一步强化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最大程度减少各种价格乱象和不正当价格行为,推动形成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关于增强政府价格调控能力。《价格法》第四章关于价格总水平调控的规定,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价格调控的法律依据。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政府价格调控手段逐步健全,完善生猪价格调控预案、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开展平价商店建设等都取得了积极成效。在实践中建立健全的价格调控手段,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二、我们一直积极推进《价格法》修订工作
2014年下半年以来,我委相关司局组织了工作小组,就修订《价格法》多次开展专项调研、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还分别委托高校和有关协会开展课题研究,形成了《价格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将修改《价格法》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研究类)。
2018年5月,我委组织召开《价格法》实施20周年座谈会。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司法部财政金融法制司相关负责同志,部分《价格法》起草工作亲历者,有关研究机构和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我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分析了当前价格法治建设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下一步修订《价格法》的主要思路和工作重点。
三、下一步工作设想
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努力推动《价格法》修订工作。具体设想:
(一)深入开展《价格法》修订的研究论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要求,结合价格改革最新进展,认真总结《价格法》实施以来价格工作积累的经验和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开展有关法律理论研究,必要时赴相关行业、地方开展调研,进一步听取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消费者、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等对《价格法》的修改完善建议。
(二)对《价格法》修订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在现有修订稿基础上,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方面所提意见和建议,尤其是政府定价范围、定价成本监审、价格监测分析、价格违法行为追究机制、价格听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修订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适时推进修法。我委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在本轮机构改革中已划转给国务院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继续申报将修改《价格法》列入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共同推动《价格法》修订工作。一旦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按有关程序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审议《价格法》(修订送审稿)。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2日
发布时间:2018/08/02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