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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第1644号(资源环境类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完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和长效机制的提案》(第164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完善长效机制的问题
  您提出“对不同功能区确定不同生态补偿政策及标准”“建立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构建生态保护补偿最低成本测算标准体系”等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借鉴意义。我国的生态保护补偿分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补偿,森林、草原等领域补偿以及流域上下游等横向补偿。中央财政近年来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建立起多层次、多方位的生态补偿体系。一是2008年开始实施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通过明显提高转移支付系数、加计生态环境保护标准支出等方式,逐步将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全部纳入支持范围,不断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支持力度。目前全国享受转移支付县域819个。截至2017年,中央财政已累计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3727亿元,大幅提升了生态功能重要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了相关区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二是加大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水污染治理等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予以支持,补偿标准不断提高。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从最初的5元提高到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从最初的5元提高到15元。草畜平衡奖励和草原禁牧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年每亩2.5和7.5元。三是积极推动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先后推动新安江、九洲江、引滦入津、汀江—韩江、东江等跨省流域开展横向生态补偿试点,充分调动上下游地区政府保护和治理流域的积极性。2017年底,出台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继续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转移支付制度,进一步强化生态补偿政策体系,不断完善长效机制。
  二、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资金管理机制改革的问题
  近年来,中央财政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不断深化生态保护资金管理机制改革。一是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质量考核机制。财政部会同原环境保护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对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每年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相应实施奖惩。二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实施预算绩效目标管理,部分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促进财政政策效益发挥。三是将农业生态保护资金切块下达到省,充分给地方赋权,切实提高地方统筹使用资金的能力,确保中央宏观调控与地方自主统筹平衡兼顾,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和实效性。
  按照目前“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一般测算分配到省。下一步,中央财政将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重点开展工作指导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相应实行奖惩,并强化责任追究,提升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绩效。同时,督促省级财政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补助力度,为生态建设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
  三、关于对河北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的问题
  您提出的给予河北特殊政策支持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近年来,中央财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大对河北地区的支持力度。一是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向河北倾斜,2009—2017年共下达河北转移支付资金150亿元。二是下达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任务计划和分配资金时,考虑雄安新区建设、冬奥会造林绿化等因素,向河北省给予了倾斜。三是将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河北省接坝区草原面积较大的区域,努力构建和强化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四是加大对河北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支持。2016—2018年,天津市、河北省每年出资各1亿元,中央财政奖励3亿元,专项用于引滦入津水污染防治工作。河北省与北京市已达成协议,2018—2020年间,中央财政每年拨出3亿元、北京市财政出资2亿元、河北省财政出资1亿元,用于河北省境内密云水库上游流域水源涵养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项目。下一步,中央财政将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在生态保护补偿等方面继续加大对河北省的支持。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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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13日
发布时间:2018/08/13
来源:西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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