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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t; font-weight: bold;">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265号(社会管理类188号)提案答复的函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br> </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2pt;">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与完善以家庭为单位的公共政策的提案》(第2265号),全国政协交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一、现行“一户多人口”阶梯价格政策及执行情况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为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水、用电、用气,2011年以来我委在全国范围推行阶梯价格政策,即按居民家庭户对用水、用电、用气实行阶梯式累进加价。同时,为保证公平,对“一户多人口”家庭执行阶梯价格作了相应规定。一是《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规定,对于家庭人口数量差异的问题,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研究处理办法。《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23号)明确,对“一户多人口”问题,在沟通协调基础上,可通过适当增加电量基数等办法妥善处理。二是《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要通过适当增加用水基数等方式妥善解决。三是《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单个居民用户或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研究解决办法。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对于“一户多人口”问题,规定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研究解决。目前,绝大部分省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通过增加用水、用电、用气基数等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正如您所说,大部分地区对“户”的认定是按照户籍人口而不是常住人口。但我们也了解到,北京市可按常住人口认定“户”并增加用气、用水基数,只需凭居(村)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即可办理;江苏泰州市,也按照常住人口认定“户”,凭居住证即可办理增加用水、用气基数;浙江宁波市,可按照实际居民人口认定“户”,外来人口可凭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办理增加用气基数。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二、鼓励各地按常住人口完善“一户多人口”政策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外来人口逐渐增多,多数人租房居住,户口仍在原籍,若阶梯价格制度中“一户多人口”仍按户籍人口确定,将使这部分人群难以享受到基本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有失公平。因此,我们赞同您的意见,下一步将积极鼓励各地按照常住人口完善“一户多人口”政策,确保外来人口公平享受到水、电、气等基本公共服务。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br> </span></p> <p style="text-align: 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2pt;">国家发展改革委</span><br> <span style="font-size: 12pt;">2018年8月3日</span><br> </p>
发布时间:2018/08/0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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