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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683号(经济发展类15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们提出的《关于降低贫困县工业电价助推产业扶贫的提案》(第1683号)收悉。经商财政部、水利部、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2012年国家划定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作为扶贫攻坚重点地区,并明确由水利部和原国家林业局共同负责牵头滇桂黔石漠化片区扶贫攻坚联系工作。在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有序推进,扶贫攻坚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截至2017年末,片区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从2013年的574万减少至221万,贫困发生率从21.9%下降至8.4%,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9109元,名义增速10.9%,比全国农村平均水平高2.3个百分点。
  一、关于减免深度贫困地区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问题
  目前,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和附加,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其征收及使用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一是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授权地方在“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二是印发了《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三是印发了《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
  从以上情况来看,您们提出的减免深度贫困地区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建议,已经在现行政策中有一定程度的体现。考虑到减免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重大影响,短期内施行存在一定的难度。我们也将配合财政部,积极研究减免各项基金及附加的可行性及实施方案。
  二、关于通过中央财政补贴方式降低深度贫困地区产业用电价格问题
  我国销售电价分为大工业、一般工商业、农业和居民四类。其中,工商业用户承担了对居民、农业用户的补贴,价格较高,居民、农业用户用电价格相对较低。据统计,2017年,我国平均销售电价约每千瓦时0.655元,大工业0.639元、一般工商业0.806元,居民0.551元,农业0.483元。
  近年来,中央财政已经通过多种方式对贫困地区进行了支持,一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老少边穷地区加大支持力度;二是通过中央基建投资,支持农村电网改造;三是通过农网还贷贴息,增强农村地区电力普遍服务能力。关于您们提出的通过中央财政补贴方式,进一步降低深度贫困地区产业用电价格的建议,我们将配合财政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的可行性,同时,也将通过中央财政现有资金渠道,继续支持贫困地区电力普遍服务能力建设。
  三、关于减免直供电过网费问题
  我们鼓励供需双方通过双边协商等方式形成市场化价格,降低贫困地区实体经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加快电力市场建设,2016年,国家能源局制定并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2016〕2784号),各地相应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细则)。2017年,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联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广西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鼓励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充分利用西南地区水电资源价格优势,采用协商或竞价方式降低用电成本。同年,国家能源局研究批复了《南方区域跨区跨省月度电力交易规则(试行)》,明确了广西、云南、广东等南方五省跨区跨省电力交易品种,促进了南方区域内资源优化配置。
  关于减免过网费的问题,由于输配环节属于网络自然垄断环节,根据2015年中发9号文件有关规定,近年来,我们持续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输配电价具体水平,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电力用户按规定的输配电价向电网企业支付相应的过网费。为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我们将积极研究跨省跨区清洁能源外送的增量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同时,指导地方科学核定省级电网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促进深度贫困地区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8月6日
发布时间:2018/08/06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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