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668号
(经济发展类03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煤炭钢铁合理有效去产能的提案》(第0668号)收悉,关于去产能要坚持扶优劣汰、加强金融配套支持、安置职工要与当地城镇化建设统筹结合、钢铁企业兼顾区域平衡等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对于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具有有益的参考和借鉴。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煤炭去产能要坚持扶优劣汰
《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提出,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落实国务院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在推进煤炭去产能工作中认真坚持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先进产能不承担去产能任务、其他过剩产能引导退出的原则,明确细化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相关标准;同时,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深入开展严格执法、联合执法,强化市场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倒逼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不达标产能退出。
为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有效发挥优质产能作用,2016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先后印发《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发挥先进产能作用促进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发改电〔2016〕360号)、《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明确了煤炭先进产能的评价依据,以及确需新建煤矿实行减量置换的具体要求,支持企业根据去产能规模有序建设大型现代化煤矿,培育和发展优质产能。今年4月,又先后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见》(发改运行〔2017〕691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优质产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763号)等文件,鼓励煤矿之间通过兼并重组、减量置换和产能指标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培育和发展优质产能。部际联席会议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加快办理建设项目核准和采矿许可、土地使用、环境评价等后续手续。截至目前,已批复一批煤矿项目减量置换方案,建设规模2.5亿吨/年。下一步国家有关部门将继续按照增减挂钩减量置换原则,推动优质产能煤矿有序建设,提高优质产能占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炭行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去产能奖补政策要体现差异化
为做好去产能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工作,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根据各地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地方困难程度、安置职工人数等因素,给予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职工安置,同时要求地方政府按照任务量同步安排资金,支持做好此项工作。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不少省份财政困难,这些因素在政策制定和资金分配时已有充分考虑和体现,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倾斜。另外,从有关省开展煤炭退出产能指标交易的成功经验看,退出产能通过市场化指标交易,不仅可以有效增加资金来源,还可拓宽资金使用范围,一举多得,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地区借鉴和实施,其中陕西能源集团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已签订协议,取得较好效果。
三、关于加强金融配套支持
为妥善解决去产能过程中的金融债务问题,去年11月28日银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16〕51号),明确了13条具体的政策措施,并联合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协会在北京、南昌、西安、马鞍山等地举办了四期培训班和座谈会,对文件进行解读,讲解经典案例,起到了较好效果。同时,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鼓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关债转股实施机构等金融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收购煤炭企业银行债权,积极参与开展债转股,也将进一步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好相关政策,积极引导债权银行、实施机构和债务企业加强沟通协商,推动市场化债转股工作有序平稳开展。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进一步细化金融债权债务处置的具体操作办法,修改完善现有的呆账核销、贷款减免政策,为积极推动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贷款减免、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
四、关于安置职工要与当地城镇化建设统筹结合
职工安置是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为做好化解过剩产能中的职工安置工作,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要求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明确多渠道分流职工,支持企业内部分流、促进转岗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人员实行内部退养、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并对职工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衔接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今年3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又联合五部门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化解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4号),从拓宽安置渠道、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此外,住房城乡建设部今年3月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17〕59号),鼓励老建筑改造再利用,优先将旧厂房用于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养老和创意产业。您提出的鼓励把安置职工与当地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和生态修复三大工程相结合,通过盘活存量土地和利用工业设施大力发展工矿旅游业等与意见要求不谋而合。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结合城市实际需求积极采纳有关意见建议,指导地方落实好文件精神,进一步探索去产能职工安置与城市生态修复工程统筹协调的方法途径,努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增长、动能转换和广大职工安居乐业。
五、关于钢铁企业兼顾区域平衡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明确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有序化解过剩产能。今年印发的发改运行〔2017〕691号文件,明确强化市场化、法治化方式,突出严格标准,倒逼落后和无法达标产能加快退出,引导低效产能有序退出,鼓励通过兼并重组压减过剩产能,避免“一刀切”。同时,注重将去产能与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统筹考虑、同步推进,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承载能力、交通运输和市场需求等因素,促进东西部钢铁产业的优势互补,促进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提升钢铁产业的整体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中国钢铁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您提出的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将认真研究,结合实际予以充分考虑。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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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