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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0323号(经济发展类015号)、3254号
(城乡建设类143号)、1035号(经济发展类073号)、
1707号(经济发展类126号)提案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成渝城市群融合发展打通“一带一路”及长江经济带建设关键节点的提案》(第0323号)、《关于将三峡城市群规划建设纳入国家战略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的提案》(第1035号)、《关于将南京纳入国家中心城市,加快跨省都市圈发展的提案》(第1707号)、《关于支持将湖南省郴州大十字城镇群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提案》(第3254号)收悉,经商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现答复如下:
  城市群是新型城镇化的主体形态,是城镇人口和经济集聚的主要载体。优化提升东部地区城市群,培育发展中西部地区城市群,是优化全国城镇化布局、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非常感谢您们对我国城镇化建设问题的关注重视和积极建言,围绕支持成渝、三峡、南京、郴州等地区城镇化发展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们对这些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有些建议与我们已经开展的工作高度契合,有些建议将在下一步工作中进行统筹考虑。
  一、关于成渝城市群发展
  成渝城市群处于全国“两横三纵”城市化战略格局沿长江通道横轴和包昆通道纵轴的交汇地带,是我国西部经济基础最好、经济实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培育发展成渝城市群,发挥其沟通西南西北、连接国内国外的独特优势,推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契合互动,对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拓展全国经济增长新空间、保障国土安全和优化国土布局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有关部门非常关注成渝城市群融合发展问题,并在顶层设计、项目支持、开放发展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一)关于顶层设计。为加强对成渝城市群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我委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相关规划研究过程中,对其总体发展定位和功能作了统筹安排。同时,按照中央政府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印发了《成渝城市群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作为培育发展成渝城市群的指导性、约束性文件。《规划》对成渝城市群发展总体要求、定位布局、产业分工协作、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协同发展机制等方面作了明确安排和部署。
  (二)关于项目支持。成渝城市群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平台,是长江经济带的战略支撑,是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示范区。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成渝城市群交通建设、产业发展、改革试点工作,支持重大项目向成渝地区布局,促进人口和经济集聚。下一步,按照《规划》要求,我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将在规划编制、体制机制、政策措施、项目安排等方面继续给予积极支持,推动川渝两地发挥《规划》实施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健全协作发展机制,协同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作发展等重点任务。
  (三)关于开放发展。(1)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方面,商务部将支持川渝两地充分研究借鉴已设立自由贸易实验区的做法,积极推进自身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下一步,将结合现有4个自由贸易实验区总结评估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通盘考虑、有序推进自由贸易实验区扩大试点工作。(2)服务贸易对外开放方面,国务院已经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等文件,明确在成都市和重庆两江新区等15个地区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目前,按照国务院部署,商务部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扎实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文件,研究制定后续政策举措,为成渝城市群发展服务贸易、扩大服务业领域对内对外开放创造更好条件。(3)大通关体制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方面,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4年8月1日起,海关总署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已将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简称“三个一”)全面推广到全国所有直属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有通关现场和所有依法需要报关报检的商品。同时,积极推进全国单一窗口建设,目前上海、天津、福州、广东、山东、辽宁、浙江、江苏、海南、广西、河北等沿海地区11个省市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均已上线运行或开展系统试点运行,国务院提出的“2015年底在沿海口岸建成单一窗口”工作目标基本如期实现。下一步,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推进关检合作“三个一”建设和信息化系统建设,大力支持成渝地区依托地方电子口岸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深化与沿海、沿边口岸的通关协作,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二、关于三峡城市群发展
  在中西部城镇体系比较健全、城镇经济比较发达、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的重点开发区域,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加快产业集聚发展和人口集聚,培育发展若干新的城市群,对于优化全国城镇化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支撑全国经济增长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西部地区将重点发展壮大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城市群,规划引导北部湾、山西中部、呼包鄂榆、黔中、滇中、兰州—西宁、宁夏沿黄、天山北坡城市群发展,形成更多支撑区域发展的增长极。目前,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委已先后编制印发了长江三角洲、长江中游、成渝、哈长等城市群规划。
  三峡区域上承成渝地区,下接长江中游地区,交通便利、腹地广阔,具有一定发展空间和前景,在促进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其中宜昌、荆州、荆门、常德等城市已纳入长江中游城市群范围。下一步,按照中央政府负责跨省级行政区城市群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我们将结合该地区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发展基础,统筹考虑委员的建议,进一步研究论证“三峡城市群”问题。同时,建议相关省(市)先行开展好地方层面的前期研究,编制实施好省域内相关城市群规划,加强跨区域互联互通、合作对接和一体化发展。
  三、关于南京都市圈建设
  (一)关于南京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和“十三五”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带动功能,发展一批中心城市,强化区域服务功能。国家中心城市应在高端要素集聚、创新驱动发展、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带动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的引领示范作用。目前,国家层面尚未统筹布局国家中心城市,我委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城镇体系进行深入研究,拟明确不同层级中心城市的职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南京作为长江经济带重要中心城市,区位、产业、交通、科教优势显著,对周边区域的要素集聚、创新引领、产业辐射功能较强,在长三角城市群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步,我们将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对全国城镇体系的研究,深化对国家中心城市定位、标准和基本条件的基础研究工作,统筹确定各级各类城市在全国城镇发展格局中的功能定位,不断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引领和支撑经济发展。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对南京市发展的支持力度,推动南京以国家中心城市为标杆,进一步扩大开发开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集聚能力。
  (二)关于支持南京都市圈建设。南京都市圈按照“共建、共享、同城化”的发展目标,在组织架构、规划体系、综合交通、产业合作、公共服务和同城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长三角城市群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复同意,我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提出,构建“一核五圈四带”的网络化空间格局,促进南京都市圈(包括南京、镇江、扬州三市)同城化发展。其中,总体定位布局方面,重点是提升南京中心城市功能,加快建设南京江北新区,辐射带动淮安等市发展,促进与合肥都市圈融合发展,打造成为区域性创新创业高地和金融商务服务集聚区;交通互联互通方面,重点是构建以上海为中心,南京、杭州、合肥、宁波、南通为节点的“多三角”城际交通网,加快建设南京全国性综合交通枢纽和南京都市圈城际铁路(市域铁路)和轨道交通网;公共服务一体化方面,重点是推进社会保障一体化,提高教育发展质量和共享水平,推进医疗合作机制建设等。下一步,结合规划实施工作,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支持南京都市圈建设工作,在规划衔接、项目安排、改革试点、创业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调推进跨行政区重大建设项目和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强化江苏省和南京市在都市圈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加快交通网建设,共建优质生活圈,推进宁镇扬交通、电信、港口同城化发展。
  四、关于新型城镇化试点
  按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2014年12月印发《关于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14〕2960号),将江苏、安徽两省和宁波等62个城市(镇)列为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2015年11月印发《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发改规划〔2015〕2665号),将北京市房山区等59个城市(镇)以及北京市大兴区等14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确定为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试点的核心任务是深化改革,着重在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建立行政管理创新和行政成本降低的新型管理模式等4个方面开展探索,同时鼓励在城乡统筹、多规融合、社会治理、农业现代化等方面适当增加“自选动作”,开展其他配套性、关联性改革探索。两批试点均要求到2017年同步取得阶段性成果,到2020年全面推广成功经验。同时,根据贵州省、江苏省请示,我委批复同意设立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示范区和江苏镇江市生态城镇化示范区,分别由贵州省、江苏省负责建设和管理,并要求与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相关进度安排、组织实施等要求充分衔接。
  目前试点各项工作总体上有序推进。一是试点地区普遍建立了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按照批复的试点工作方案要点,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了责任机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推进试点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二是有关部门加大了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建立了试点工作指导、交流和评估的常态化机制,先后组织开展试点地区自我总结评估、委托第三方评估、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进行经验交流等,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集中宣传推广试点经验。三是各项试点任务正在积极推进。试点地区通过发挥政府和市场“两个作用”,利用改革和创新“两大手段”,统筹点上突破和面上推进“两个关系”,开展了大量工作。部分试点地区改革创新力度大,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下一步,我委还将联合相关部门,在“人钱挂钩”政策、“人地挂钩”政策和赋予改革权限等方面,赋予试点地区更多支持政策。
  对委员提出的将湖南郴州大十字城镇群纳入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建议,我委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这些地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方面开展了很好的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我委支持这些地区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继续大胆探索、创新实践,为其他地区积累经验、提供示范,并在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扩围过程中予以统筹考虑。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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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22日

发布时间:2016/09/22
来源: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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