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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3971号(经济发展类266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设低碳城市推动城市转型和产业升级的提案》(第3971号)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低碳城市建设标准,量化低碳建设成果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结合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的落实,我委分别于2010年7月和2012年11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3760号),在6个省和36个城市开展低碳试点工作。目前我委正在研究制定《关于深化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低碳城市评价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也开展了低碳生态城市建设试点示范,与部分省市签订了部市、部省共建低碳生态城市协议,开展了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和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启动了低碳生态城市指标体系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于2011年9月编制印发了《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试行)》(建村〔2011〕144号)。我委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考虑您的建议,进一步推动有关工作。
  二、关于将低碳规划法定化,建立低碳建设协调机制的建议
  我委于2014年9月发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了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政策导向、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在开展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工作中,我委要求各试点省市编制低碳发展规划,发挥规划综合引导作用,将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节能增效、增加碳汇等工作结合起来。在建立低碳建设相关协调机制方面,国家层面建立了李克强总理担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作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各省(区、市)也基本上建立了省级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在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中,我们也要求各试点省市建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抓总的工作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我们将在推动下一步工作中认真研究考虑您的建议。
  三、关于建立城市层面的碳核查和交易机制的建议
  为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我委于2011年5月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要求各地方组织开展本地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工作。在低碳省区和城市试点工作中,我委也要求各试点地区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和管理体系。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编制完成了2005年和2010年省级温室气体清单。下一步我委还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制2012、2014年省级温室气体清单,并推动建立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的长效机制。关于交易机制,目前我委正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推动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实现我国碳强度下降目标。2011年11月我委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和深圳市启动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先试先行,为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积累经验。在试点基础上,按照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我委正大力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关于进行技术创新和扶持低碳产业,实现城市转型和产业转型的建议
  为加快低碳技术的推广应用,我委组织有关单位在研究确定我国低碳技术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各类低碳技术温室气体减排量及减排潜力计算方法的基础上,编制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并于2014年8月发布。2015年2月,我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集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339号),请各有关单位协助组织推荐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下一步我们还将编制并发布《国家重点推广的低碳技术目录(第二批)》。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考虑您的建议,进一步鼓励低碳技术的创新和推广,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转型升级。
  感谢您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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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14日

发布时间:2015/09/14
来源:气候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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