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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4512号(经济发展类286号)提案的答复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提案》(第4512号)收悉,经商环境保护部,现答复如下:
  第三方治理是推进环保设施建设运营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途径,是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的有效措施。2014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对加快推进第三方治理进行了部署。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开展试点示范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努力在政策机制、管理制度、有效模式等方面取得突破。
  一、关于利用经济手段严格环境监管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方面,自2008年以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先后在江苏、浙江等11个省份开展试点。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建立,市场配置环境资源的功效初步显现。在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方面,2014年,我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5年6月底前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不低于1.4元。今年,我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各类污水处理费用,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则上每吨不低于0.8元提高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对于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要求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同时,明确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始征收。在完善监测监管制度方面,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要求,立足严格监管,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今年以来,各级环保部门切实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有效遏制了违法排污的势头。在将环保信息纳入全国金融行业征信系统方面,2009年,环境保护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2014年,环境保护部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协定,环境处罚信息将实时向征信中心传送,并纳入企业征信报告。
  下一步,有关部门将不断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价格、资金管理办法,加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与排污许可证、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等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建立奖惩机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通过依法查处偷排偷放等违法排污行为、曝光典型案件、追究刑事犯罪人员、问责不依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责任人员、鼓励诉讼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行为等措施,有效遏制恶意排污行为。我们相信,通过法规监管和经济杠杆的共同作用,将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投入,从而为第三方治理创造真正的市场空间。
  二、关于建立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运用信用机制,督促企业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和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的一种环境管理手段。2013年,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其中将对污染治理设施维护和运营企业的诚信建设提出要求。
  今年上半年,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委会同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研究制定并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459号),正式启动了第三方治理相关试点工作。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试点建立企业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探索建立对地方政府违约案件的曝光制度;加强对重点排污企业和第三方治理企业或特许经营企业的环境监管,依法公开监管信息。我们将在试点过程中,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平台的监督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第三方治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三、关于明确企业责权划分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但我们研究认为,按照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主要还是针对排污企业,法律责任并没有实现真正转移。因此,我们已向中央改革办报告,建议全国人大在修订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时,能够尽快修订关于企业违法排污的责任条款,明确企业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出现因第三方治污企业原因造成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转移到《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治理企业身上,从而为推行第三方治理扫除法律障碍。有关涉及委托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违约处罚、调解、仲裁、补偿、退出等均属于民事行为,我们将结合试点工作,在研究制定标准合同范本和相关管理办法时予以重点考虑。
  四、关于税收优惠政策
  从前些年我委会同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情况看,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确实存在增加第三方治理企业税负的问题。结合本次试点工作,我们已要求相关试点单位开展污染治理综合成本和税负结构分析,进行试点前后污染治理和税负成本对比等,届时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总结提炼分析,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对第三方委托治理项目和环境服务公司给予税收减免的政策建议,争取财税部门的支持。按照现行相关税法,具体减免税政策必须由财税部门制定。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摸索,稳步推进。相关建议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
  感谢您们对国家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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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20日

发布时间:2015/07/20
来源:环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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