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64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近年来,我委、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您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委将认真研究采纳。
一、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一)关于社会信用立法。
我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快推进信用立法工作,在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形成《社会信用建设法》草案稿(以下简称草案稿)。草案稿已先后三轮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累计收到意见建议1000多条,在认真研究吸收基础上历经60余次修改。2022年11月,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社会信用建设法》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社会信用建设法》从第三类立法提升至第二类立法。2024年4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系会议再次审议了草案稿。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我们正在根据新要求对草案稿进行完善。
(二)关于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我委、中国人民银行按年度更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根据《意见》要求,设定失信惩戒措施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为依据。《清单》是对现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中涉及失信惩戒条款的汇总,并不创设新的惩戒措施,相关失信行为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惩戒。您提出的增强惩戒措施可执行性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并持续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三)关于“双公示”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应公开、尽公开”部署要求,我委大力推动“双公示”信息归集公示工作。一方面,规范数据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更新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790号),制定全国统一的“双公示”信息数据归集公示标准。另一方面,强化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双公示”数据需求的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19个部门,以及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享信息,促进“双公示”信息充分共享。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委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推动在相关专项法律法规和高层级政策性文件中纳入包括失信惩戒措施等在内的信用条款,增强惩戒措施的可执行性,进一步加强包括“双公示”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共享共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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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