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40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开展信用修复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您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参考价值,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一、持续完善信用修复制度
2023年1月,我委印发《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8号),进一步优化修复规则、简化修复流程、压缩修复时限,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推动提高信用修复工作质效。
2025年6月,我委牵头起草并报请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10条举措,包括统一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明确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简化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压实信用修复办理责任、明确信用修复办理期限、同步更新信用修复结果、健全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协同推动破产重整及和解企业高效修复信用和规范征信机构使用信用信息行为等。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您提到的失信信息公示“过罚不相当”、修复标准不统一、部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未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信用服务机构修复结果信息不同步等问题。
二、优化信用修复办理流程
一是升级“信用中国”信用修复系统功能。持续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协同修复系统,明确了“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修复审核流程,实现信用修复“一口受理、全线上办理、全流程追踪”,并上线信用修复材料自助下载、一键线上提交申请等便捷功能,不断压缩审核时长,7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截至2025年6月底,“信用中国”网站累计完成183万条失信信息修复。
二是推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在安全生产、税务、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统计等领域实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具体做法是,“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收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将申请材料推送至相关部门办理修复,办理结果及时回传至“信用中国”网站并反馈给申请人。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我委正在推进其他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信用修复在“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公示和办理信用修复。
三、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
一是完善信用修复结果互认机制。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33号),明确“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截至目前,“信用中国”网站已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享183万余条信用修复结果数据,并收到市场监管总局共享的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结果信息170万余条,实现了“一次修复、两网同步”。
二是强化信用修复信息共享和同步更新。为解决“一数多源”带来的同一条信用修复结果信息难协同、难共享等问题,一方面,我委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46个部门、全部省份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向有关部门及地方共享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经营名录等14项信息,涉及数据110余项,实现信用修复信息部门间、地区间当日同步更新。另一方面,“信用中国”网站与“天眼查”“企查查”“启信宝”“爱企查”等信用服务机构建立了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每日向其共享修复结果,信用服务机构承诺在其网站、APP或其他应用产品中及时同步更新,避免相关修复结果数据更新不及时给经营主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下一步,我委将按照《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统一信用修复规则,优化信用修复办理流程,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加快解决信用修复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助力经营主体重塑良好信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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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