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55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力市场与碳核算、碳市场协同衔接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扩大绿电资源供给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一是明确新能源入市价格机制,稳定行业发展预期。2025年,我委出台了《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同步创新建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妥善衔接新老上网电价政策。明确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实现“价补分离”。二是持续完善绿电绿证市场建设,扩大交易规模。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进绿色电力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体改〔2022〕821号)、《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 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关于促进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5〕262号)等政策文件,完善支撑政策,加快推进绿电绿证市场建设。2024年,绿电绿证交易合计电量达4460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64%,约四分之一的新能源通过绿电绿证市场实现了环境价值。下一步,我委将督促各地加快制定出台新能源参与市场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进一步完善绿电市场建设,更好实现新能源环境价值。
二、关于出台全国性绿电抵碳政策,充分体现绿电价值
我委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动绿电绿证市场与碳排放双控政策衔接。一是组织推动碳足迹相关标准制修订。2024年,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GB/T 24067—2024),填补了国内产品碳足迹核算通用标准的空白。标准中明确对于认可绿证的地区,可以依据相应电量进行碳足迹核算。二是推动绿电绿证交易与碳交易衔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明确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不包括使用外购电力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划定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绿电绿证的政策边界。2024年,我委会同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 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推动完善绿证和碳核算、碳市场管理衔接机制,加强绿证对碳排放核算和产品碳足迹管理支撑保障。同年,国家能源局、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资源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由企业自主选择核发交易绿证或开展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通过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有效解决重复获益问题。下一步,我委将落实碳排放双控政策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绿电绿证市场与碳排放双控机制、碳市场的衔接。
三、关于建立绿色电力消费核算体系,增强绿电国际认可度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相关工作。一是推动制定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相关技术标准。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发改环资〔2024〕1046号),提出研究制定绿证和绿色电力消费相关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业品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二是积极推动绿电绿证国际互认。我委已推动立项5项、发布3项绿电绿证国际标准,配合生态环境部与欧盟开展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谈判,积极争取认可。2025年3月,国际绿色电力消费倡议组织(RE100)已宣布无条件认可中国绿证,有力推动我国绿电绿证在国际社会的认可度和影响力。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加快推动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工作,进一步明确绿色电力消费认证的原则和流程,在绿色电力技术标准方面持续深化与国际组织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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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