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34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需求侧资源常态化参与电力市场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全面推进需求侧资源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市场常态化运行
近年来,我委、国家能源局持续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基础规则体系,在相关基本规则中明确各类新型主体的市场地位、准入、权利和责任等,推动新型主体参与市场。2020年6月,我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明确电力中长期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2021年12月,国家能源局修订出台《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新增新能源、新型储能、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主体,丰富转动惯量、爬坡、稳定切机、稳定切负荷等辅助服务新品种,建立用户参与的分担共享新机制,健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2023年9月,我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明确电力现货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包括各类型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分布式发电、负荷聚合商、储能和虚拟电厂等)。同时,我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鼓励推广新型储能、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空调负荷等主体参与需求响应。2024年1月,我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推动各类调节资源参与电力市场,建立健全促进调节资源发展的价格机制,健全完善管理体系。2024年4月,我委印发《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明确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经营主体属于电力市场成员。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的多层次电力市场体系,电力现货市场覆盖全国80%以上地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超过60%,辅助服务机制2023年挖掘系统调节能力超1.17亿千瓦。
二、关于研究制定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的准入标准
近年来,我委、国家能源局陆续出台电力市场相关标准,研究制定包括需求侧资源在内的主体参与市场的准入标准,推动需求侧资源及各类新型主体在电力交易平台履行统一的注册程序。2021年4月,我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与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相适应的信息化平台,具备条件的地区要将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功能集成在同一技术支持系统中。2022年1月,我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电力交易平台运营管理,提出建设统一信息披露平台。《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明确符合准入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市场交易。2024年6月,国家能源局就《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新型主体准入条件和市场注册规则。
三、关于理顺经营主体经济责任关系、完善利益分享机制
近年来,我委、国家能源局不断理顺售电公司、负荷聚合商、电力用户在不同交易中的偏差责任关系,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推动批发、零售市场的衔接,激励需求侧资源高效参与市场。《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提出直接参与市场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用户等应平等参与现货交易,公平承担责任义务,明确现货电量、中长期合同电量的偏差结算方式;提出推动电力零售市场建设,畅通批发、零售市场价格传导。2023年10月,我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工作的通知》,提出完善电力市场价格体系,推动批发市场分时电价信号通过零售合同等方式向终端用户传导,引导用户优化用电行为。此外,我委、国家能源局正在开展新能源和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相关研究,以进一步厘清各类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会同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优化电力市场总体设计,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推动需求侧资源参与电力市场,更好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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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