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93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科学合理招投标体系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放开更多招投标准入限制、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和设计能力、鼓励大中小微企业共同发展、建立全国统一招采平台等建议,对改革完善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并积极吸纳有关建议。
一、关于放开更多招投标准入限制
近年来,我委大力推动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经营主体,努力消除招标投标中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2023年7月,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将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作为重点治理内容,要求各地方核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否存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提出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要求,评标、定标规则向国有企业、本地企业、大型企业倾斜,排斥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地企业、中小企业的情况。2024年4月,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出台《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取得本地区业绩或者奖项,不得在标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和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中根据经营主体取得业绩的区域设置差异性得分,不得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运用专项治理成果,加快形成一批务实管用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及时清理废止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二、关于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和设计能力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创新成果转化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强化招标投标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功能。2023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我委、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平等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3〕127号),明确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仅需提交首台(套)相关证明材料,即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要求;评标办法应当有利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不得在市场占有率、应用业绩等方面设置歧视性评审标准。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要求健全支持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
关于价格分,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未对综合评估法中的价格分计算方式进行限制。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目的是在需求明确的基础上展开竞争,综合考虑质量、价格等因素,选出性价比最优的产品,这样既能保证产品质量,又能有效控制高价。针对创新产品的采购,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24〕13号),可对供应商相应文件的研发方案部分和其他部分采取两阶段评审,先评研发方案部分,推进优质优价采购。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畅通各类企业依靠创新产品和服务平等进入市场的渠道,着力破除首台(套)招标投标“入门难”问题,鼓励创新产品示范应用,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创新活力。
三、关于鼓励大中小微企业共同发展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支持力度,为中小微企业等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清障减负。2023年1月,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21号文提出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的政策体系,要求健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举措,通过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促进企业间优势互补、资源融合;探索将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纳入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范围。2020年12月,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细化了政府采购中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政策措施,要求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要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这一金额的采购项目要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关于您提出的大型企业中标后可规定一定比例转包给中小企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规定,中标人不得转包。我委、财政部高度重视运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积极探索通过前述降低交易成本、预留份额、完善评标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价格评审优惠等多项措施保障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抓好相关文件贯彻落实,通过系列政策举措为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为推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关于建立全国统一招采平台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指导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深化平台互联共享。2023年7月,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下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3〕567号),将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供给不足作为重点治理内容,要求各地方核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是否存在推进CA数字证书兼容互认进度缓慢,尚未实现省级行政区域内兼容互认的情况。202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1号文明确提出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体系,要求统筹规划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提高集约化水平;电子交易系统应当开放对接各类专业交易工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经营主体指定使用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交易工具。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遵循“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的思路,由中央和地方分别建设,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国政府采购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
关于招投标信用体系,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信用监管体系,严厉打击失信行为,促进各类经营主体诚信履约。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指导意见》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明确了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内容、适用对象、法律依据和实施单位,纳入了在一定期限内取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等2项失信惩戒措施,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提供了依据。2023年10月,我委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3〕860号),明确要求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破解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壁垒,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和应用,依法依规实施相关失信惩戒,健全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的激励约束机制。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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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