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55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汉丹江流域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汉丹江流域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水质安全,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十四五”规划》,从国家层面对水源区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总体布局。“十四五”以来,我委积极推动规划各项任务落实落地,多次组织召开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统筹部署推进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线工程运行和水源区发展需要,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期限延长至2035年,指导协作双方持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生态环保等领域合作,建立健全水源区与受水区互利共赢、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2023年11月,水利部印发了《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2024年2月,我委印发了《深入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要点(2024—2025年)》。您提出的就汉丹江流域的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出台指导意见所涉及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绿色可持续发展等相关工作,已在上述规划政策文件及细化任务清单中作出安排。比如,优化流域空间管控格局,推动水污染防治提质增效;落实库区及上游石漠化治理任务,优化林草生态系统结构;加大对优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指导,推动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助力水源区绿色发展。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陕西省重点抓好已出台规划政策的贯彻落实,并视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落实政策举措,扎实推动水源区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和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和机制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对经批准的跨省(区、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规定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试点省份。考虑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除涉及丹江口库区外,还涉及到陕西省、河南省和湖北省的其他市县及沿线其他省份,需要协调不同地区间水资源税(费)利益分配关系,并兼顾水资源税(费)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的调控作用,情况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目前,中央财政已优先将中线工程水源地相关市县全部纳入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增强了这些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对于推动修订《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资源税(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地方的建议,水利部正在开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修订相关工作,并将会同财政部统筹研究考虑。
三、关于进一步加大对流域绿色发展支持力度
近年来,我委先后印发《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文件,推动包括汉丹江流域在内的各地加快工业重点领域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实现绿色转型升级,引导石化化工及制造业企业提高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就安排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向流域地区倾斜、提升水源区高水平保护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指导流域有关地方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强化工业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流域生态优势更好向发展优势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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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