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83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沿黄省份再生水回用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现答复如下。
推进再生水回用,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再生水回用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充分、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您提出的建议对提高沿黄省份再生水利用水平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吸纳。
一、关于立法保障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方面明确了再生水利用要求。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黄河保护法》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黄河保护法》要求,督促沿黄省份加快推进再生水回用。
二、关于规划引导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天然水与再生水,提升配置效率,实现用水方式由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积极推动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等非常规水利用,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要求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提出结合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系统规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设施。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压实缺水地区再生水回用责任,督促抓好相关文件落实。
三、关于政策支撑
在价格、金融政策方面,《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自主协商定价;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等。2023年,水利部会同我委印发《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降低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生产和使用成本,逐步消除非常规水源与外调水、地表水、地下水的价格劣势。
在财税政策方面,2016年,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免征水资源税。2022年,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选取包含沿黄9省区28个城市在内的78个城市开展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并下达相应补助资金。我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积极支持黄河流域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并将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支持体系,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黄河流域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继续将符合条件的相关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中期评估,完善试点支持政策,加快推进沿黄省份试点建设,探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再生水利用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四、关于加强部门协调
2022年,水利部会同我委印发《“十四五”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将非常规水源170亿立方米的最低利用量目标分解到省级行政区,对沿黄省份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关于加强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的指导意见》提出,促进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我委持续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将再生水利用率、自备井关停情况等纳入考核指标。下一步,水利部将把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促进非常规水源配置利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我委深入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节水模式。
五、关于积极开展节水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公民节约用水行为规范》,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引领公民践行节约用水责任;印发《关于加强节水宣传教育的指导意见》,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重要节点,开展节水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活动,举办全国节约用水知识大赛、“节水在身边”短视频大赛等专项活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水利部制作推出《新时代 更节水》《全面节水 即刻行动》《优化水资源命脉 守护美好中国》等公益广告,在总台17个开路频道播出近万次。总台所属“央视新闻”新媒体平台围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等方面工作开展多角度报道,并推出《“中国水周”再唤公众节水意识,节约用水,居民百姓能做些什么?》《节水教育进校园 培养节水好习惯》等系列作品。
下一步,水利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大节水宣传报道力度,及时充分展现各地节水举措成效,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新闻报道、公益广告等,提高公众对再生水资源的认识。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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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