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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573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市场的建议收悉。经商国资委,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印发以来,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经济功能和公共价值日渐显现,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中国行政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组织实施中,全国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存在职能定位不清晰、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需持续改革和优化,我们非常赞同。
  一、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和组织形式
  近年来,国家层面多次发文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63号文件规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件)进一步强调:“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应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令2016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令)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的运行服务机构,其单位性质目前国家没有明确限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在推进平台整合过程中,绝大部分省市设立了性质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年来,重庆、广东、江西、深圳、广州等地结合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组建了企业性质的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按照市场规则开展专业化运营。
  我们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尚处在改革过程中,应当给地方探索创新不同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运作模式留出一定空间。同时,公共资源交易具有特殊属性,其服务行为不能实行完全的市场化。无论何种机构性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应当坚持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39号令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行使任何审批、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不得干涉交易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提供公共服务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些要求,对各种机构性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一致适用。
  二、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部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拍卖方式进行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问题。《拍卖法》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拍卖活动,以及非拍卖性质的网络竞价活动不属于《拍卖法》的调整范围;事业单位性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拍卖活动,也不属于《拍卖法》的调整范围;企业性质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展拍卖活动时,应根据《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交易发起人在开展拍卖活动时,是否委托专业拍卖企业属于交易发起人的权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限制交易发起人自主选择拍卖企业,也不得限制交易发起人自主选择的拍卖企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中介服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服务具有公共服务和综合服务的性质,不取代有关中介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更不得限制、排斥、违法从事或者强制指定中介服务。63号文件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经营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41号文件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39号令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服务;不得干涉交易主体选择依法建设和运行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当前部分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散设立且层级不高,无法有效整合利用各类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专业素质、人员结构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服务水平的提升。63号文件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我委认真贯彻落实63号文件精神,大力推动分散设立的平台有效整合,全国各类交易平台从4100余个整合为1400余个,数量大幅减少。
  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法律制度
  63号文件、41号文件和39号令印发以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职责法定化。《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明确规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相关交易的法定职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顶层法规制度支撑越来越巩固,职能定位越来越明晰。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地方先行先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综合立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相继出台,有力推进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法治化、规范化。
  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重点之一。63号文件对统一规则体系、开展规则清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41号文件进一步要求,不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抓紧做好招标投标、自然资源资产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完善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我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全国性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制定实施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标准,按程序发布实施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及时公告清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我委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完善制度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及时修订废止违背上位法或改革精神的文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在2018年9月底前公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现行有效制度文件目录,配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公开透明、协调统一。
  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部署,努力推动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先后制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等制度标准。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为“1”,以交易综合服务、交易目录指引、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系统运行等制度规则为“N”;以系统数据规范、专家分类标准等技术标准为“X”的“1+N+X”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正如您在建议中指出的,当前一些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确实存在开展的服务与职能定位有偏差的问题,公共资源交易专业水平提升等方面也还有很大空间。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63号文件、41号文件精神,加强对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指导督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持续推进“应进必进”,加快平台互联互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要求,我委将深入研究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指导各地积极推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做到“应进必进”。推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修订工作,对于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加快推进纳入交易目录清单。研究建设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库,同时指导地方建立省级统一的交易主体库,实现交易主体注册登记信息的共享互认。在组织起草《网络共享数字证书技术标准》并开展标准验证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数字证书互认范围,加快实现数字证书全国共享互认。
  二是进一步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我委将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强调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得违法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政府采购代理、工程造价、公证等中介服务,不得干预交易活动正常进行和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严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管理。国资委将持续推动产权市场建设,清理关停不合规交易场所,推动同一区域同类别交易场所整合,指导省级国资委选择操作规范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推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接,实现统一信息披露、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系统数据接口标准、统一过程监测、统一结果公示。
  三是进一步完善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体系。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加快推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修订进程,进一步夯实公共资源交易的法治基础。督促各地区落实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清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做好本地区现行有效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公开目录的动态更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汇总公开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总目录,营造统一、规范、透明的交易制度环境。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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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19日
发布时间:2023/08/19
来源: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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