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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10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浙江开展创业投资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现答复如下。
  您关于出台全国层面创业投资法、健全创业投资机构基本商事制度、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坚持差异化监管等建议,对于优化创业投资发展法治环境,促进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化发展、推动创业投资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创业投资是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的重要资本力量。2016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明确提出,“支持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保险公司、大学基金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完善创业投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等。“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用”。相关顶层设计文件的出台实施,为推动创业投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明确了发展方向。
  一、关于加快创业投资立法
  加快推动创业投资立法,构建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规范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动创业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会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持续优化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环境,鼓励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挥在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助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积极推动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针对创业投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的实体投资属性,我委积极推动司法部在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要求,在《私募条例》中专设一章,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定义,对创业投资基金在行业管理方面实施有别于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有效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监管政策和发展政策。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私募条例》,为创业投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部分地方已开展了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立法先行先试。早在2003年,深圳市就颁布《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成为首部实施的创业投资地方性法规。2021年,按照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有关工作要求,深圳市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修订工作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目前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浙江、河南等地也在积极研究制定创业投资地方性法规,推动完善地方法治环境建设。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等地陆续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创业投资涉及募、投、管、退各环节,链条长、领域广。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从自身职责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持续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一是积极引入长期资金。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豁免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单支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限制等。
  二是不断拓宽退出渠道。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修订完善《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推出并优化上市公司股份减持锁定期与投资期限“反向挂钩”政策,引导私募股权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开展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向投资者实物分配股票试点工作,探索在现金分配之外的多样化分配方式。在北京、上海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股权创投基金份额转让试点。支持S基金发展,提高了私募基金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积极性。
  三、关于建立适合创业投资行业特征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为鼓励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对公司制创投企业、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和个人合伙人,以及天使投资个人,给予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对合伙制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核算方式不同,分别给予选择适用20%比例税率或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优惠政策。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于公司制创投企业和选择整体核算的合伙制创投企业,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等扣除项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于符合条件的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投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项目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
  您提出的支持开展创业投资立法等政策建议对我们协调做好创业投资行业相关工作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参与推动创业投资立法工作,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法进程,明确创业投资法律地位,健全创业投资法治环境。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得到您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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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3年8月24日
发布时间:2023/08/24
来源:财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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