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352、1041、
4647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社会信用立法的建议收悉。经商人民银行,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要完善信用体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等文件也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要求加快推动出台社会信用方面综合性、基础性法律。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了立法规划第三类立法项目。你们提出的加快推进国家层面社会信用立法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重要参考意义,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纳。
一、有关立法工作进展情况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和人民银行正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快推进有关立法工作,深入开展立法前期调研,认真研究起草《信用建设法》草案文本(以下简称草案稿),已先后多轮征求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意见。主要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深入开展立法前期调研。组织召开数十场社会信用立法研讨会,广泛听取有关地方、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先后赴北京、天津、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云南等12个省(区、市),就信息共享、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委托地方召开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50余场,更大范围听取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二)组织开展重大问题研究。我委组建了包括法学专家、信用专家、公职律师的立法研究工作专班,深入开展立法涉及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委托中央党校、华东政法大学等单位,围绕社会信用立法的基本理念、立法模式、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系统梳理国际信用立法有关经验,为起草《信用建设法》形成参考。与北京大学合作开展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三)积极推动重点领域信用措施入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有《民法典》《公务员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50部法律、59部行政法规中专门写入了信用条款。例如,《民法典》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修订后的《公务员法》增加了“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条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些专业领域的立法实践为制定综合性的《信用建设法》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认真梳理总结地方信用立法经验。在地方层面,目前,已有陕西、湖北、上海、河北、浙江、辽宁、河南、山东、天津、广东、内蒙古、青海、重庆、江苏、海南、吉林、甘肃、江西、黑龙江、湖南、山西等21个省(区、市)出台专门的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且都以专章形式对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规范性和操作性,也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贵州省的社会信用条例已进入人大审议阶段,另有6个省(市)已将信用相关条例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充分贯彻了《意见》中关于“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在立法权限内制定社会信用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要求,有利于探索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及实践问题,为国家层面信用立法积累有益经验,提供有力支撑。
二、社会信用立法的思路和主要内容
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参考专家建议、借鉴国内外信用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委牵头于2019年6月起草形成草案稿,历经80余次修改,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政务诚信建设、商务诚信建设、社会诚信建设、司法公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征信业发展与监管、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与监管、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从立法思路和涵盖内容上看,草案稿与你们所提建议基本一致。
(一)关于社会信用法的调整范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涵盖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涉及各类社会信用主体。因此,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信用建设法》的调整范围涵盖境内开展信用建设各项活动,包括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领域,并对信用信息处理、征信和其它信用服务业发展、信用奖惩、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二)关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近年来,社会各方高度关注信息安全问题,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处理,与市场主体和个人权益息息相关。国家已经出台了包括《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加大对相关主体信息的保护力度。草案稿与这些法律法规作了充分衔接,进一步规范信用建设中关于信用信息的使用处理,强化对各类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
(三)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分工。《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职责和成员单位的批复》(国函〔2012〕88号)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我委、人民银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负有市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在总结既有实践基础上,草案稿拟进一步厘清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
(四)关于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确保过惩相当,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草案稿在思路上一脉相承并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不得超越法定的许可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实施的依据和理由。草案稿还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进行了专项说明,拟进一步统一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认定、惩戒和修复的程序和标准等内容。同时,草案稿专章明确了权益保护有关事宜,要求保护信用主体的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并对信用修复的渠道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说明。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我委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会同各有关部门,充分吸收采纳各位代表所提意见建议,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进程,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感谢你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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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