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56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务配套政策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托育服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着力解决好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问题。我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动托育服务健康发展。您提出的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完善托育服务资金投入机制等建议,针对性很强,对托育服务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有的工作正在加快推进。
一、关于加强托育服务顶层设计
近年来,我委着力从“十四五”规划《纲要》入手,加强托育服务顶层设计。一是将相关工作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的发展指标。二是联合卫生健康委研究编制并报请印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减轻家庭养育负担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对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出部署。
二、关于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一是配合卫生健康委研究编制并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将托育作为婴幼儿照护的模式之一,提出重点任务及工作要求。二是会同民政部、卫生健康委印发《“十四五”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实施方案》,“十四五”期间,把托育纳入中央投资,对托育机构建设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补助。三是会同民政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了23项推动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改革创新举措,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四是配合财政部制定并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服务的机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税费,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一方面,我委联合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普惠托位建设。“十四五”时期新设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重大专项,聚焦“一老一小”服务体系,支持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建设。另一方面,将托育服务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范围,完善托育服务资金投入机制,有效扩大普惠托位供给,提高综合服务能力。
正如您所说,托育工作刚刚起步不久,还有大量的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我委拟开展以下工作推动完善托育服务。
一是推动落实托育服务顶层设计。按照“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5年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的要求,会同卫生健康委组织各省份分年度分解任务目标,推动各地原则上都要达到这一水平,并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监测督导。
二是联合卫生健康委研究编制“十四五”托育服务专项规划,对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进一步细化,拟从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科技赋能、业态培育、综合监管等方面,开展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三是持续开展普惠托育专项行动。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重大专项,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调动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性,不断加强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满足亿万家庭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
四是推动各地编制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在全国推进“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编制,以地市为单位加强养老托育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突破,明确本地“十四五”托育发展目标,出台土地、住房、财政、投资、融资、人才等一揽子支持性“政策包”,全方位整合资源力量,加快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五是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与卫生健康委共同开展全国示范创建活动,以普惠服务为重点,鼓励各地完善支持政策、扩大服务供给、推动创新融合、完善监管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满足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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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