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500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稳定就业、改善民生、加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顺势而为、补齐短板。我委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任务,统筹推进相关工作。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劳动算法监管制度、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体系等建议对我们开展有关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围绕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我委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牵头编制并以国务院名义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国发〔2021〕14号),提出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持保障计划,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等政策举措,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二是推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21〕122号),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深入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三是会同8部门制定实施《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明确提出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合理制定订单分配、计件单价、抽成比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制度和算法规则,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等政策举措,切实加强平台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四是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建设一批公共实训基地,切实增强培训供给能力,助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提升了劳动者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
下一步,我委将结合您提出的建议,继续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不断健全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体系,加快推动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举措落地见效,切实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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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