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66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铜行业用电优惠力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电网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按行业控制电价上调幅度
对于您提出按行业控制电价上调幅度,如铜行业电价上浮幅度控制在10%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2021年,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明确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用电价格,真正构建起“能涨能跌”的市场化电价机制。目前,除居民、农业用电外,包括铜行业企业在内的各类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均已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政府不再定价,也不针对具体行业设定电价上浮幅度。此外,1439号文件是针对燃煤发电电量提出了统一的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如针对不同行业再分别设定燃煤发电电量市场交易电价上浮范围,不仅影响电力市场运行效率,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可能引发其他行业攀比,目前暂不可行。
二、关于对行业内能耗标杆企业实施差别优惠政策
近年来,我委逐步建立健全差别化电价政策体系,充分发挥电价杠杆作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企业节能减排。2022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财政部等11部门印发《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明确坚持绿色发展,整合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下一步,我委将贯彻落实上述要求,整合现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鼓励企业节能技改、提高能效,与能效落后企业相比形成用电成本优势。
三、关于加大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和力度
2022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一是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费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全面解决制造业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进一步加快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二是延续并加大部分税费支持政策力度。延续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优惠主体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等。符合条件的铜行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为维护税收制度的规范性、严肃性,避免引发行业政策攀比,不宜再对铜行业出台特殊税收优惠。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加强对新形势新问题的研究,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