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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458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电力市场建设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出台煤炭中长期合同价格管控机制,保证煤电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您提出的建议,对于我们加强煤炭市场价格调控监管、确保煤电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2022年2月,我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明确秦皇岛港动力煤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570-770元,并相应明确了晋陕蒙三地煤炭出矿价格合理区间,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文件印发特别是正式实施以来,我委全力抓好政策落实,着力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一是发布《关于明确煤炭领域经营者哄抬价格行为的公告》。明确中长期交易价格超出规定合理区间上限、现货价格超出中长期价格合理区间上限50%的一般视为哄抬价格行为,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供明确指引、划出监管红线,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市场预期。二是召开煤炭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电视电话会议。通报煤炭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情况,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三是密集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编印《煤炭价格政策宣传解读手册》印送至各地煤炭企业和相关单位,确保各方对价格政策应知尽知。部署重点省区发展改革部门赴煤炭企业现场召开10余次政策宣讲会,指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四是密切监测市场价格动态。对监测发现和有关方面反映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的情况,立即部署相关省区对部分煤炭生产流通企业进行了价格调查和提醒约谈。五是部署开展煤炭价格拉网式调查。及时查实一些企业煤炭销售价格超出合理区间的情况,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下一步,我委将会相关部门全力抓好煤炭增产增供、中长期合同签约履约,全力抓好煤炭价格调控监管,综合运用市场化、法制化办法,引导煤炭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煤、电上下游行业协调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明确高耗能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合理疏导电价
  您提出的明确高耗能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合理疏导电价的建议,我们十分赞同。2021年11月,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个部门印发《关于发布〈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产业〔2021〕1609号),明确了5大类20个小类高耗能行业。此外,2021年11月,我委还印发了《关于做好化肥生产用煤用电用气保障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1〕892号),明确提出“各地在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组织电力市场交易时,可考虑化肥生产作为支农工业的特殊性,不将化肥生产企业作为高耗能企业,具体由各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下一步,我委将指导各地按照上述要求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三、关于试点建设电碳市场协同发展机制
  您提出的试点建设电碳市场协同发展机制的建议,对我们加快推动相关工作具有积极参考意义。2012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发布《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支持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核证后的减排量称之为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201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资源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2017年1月,我委会同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绿证核发和自愿认购,推动建立规范、有效的绿证核发和交易体系。2021年,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批复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制定的《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发挥绿色电力交易“粘合剂”作用,推动实现与绿证交易、可再生能源消纳保障机制、碳交易等多类型市场机制的衔接融合、协同发力;试点启动后取得良好效果,以国家电网经营区为例,2021年绿色电力交易规模达76亿千瓦时,为新能源兑现绿色价值提供新途径。目前,生态环境部正组织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拟支持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进入市场获取减排量收益。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围绕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的有效衔接开展深入研究,以更好发挥各类市场机制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的重要作用。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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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3日
发布时间:2022/10/2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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