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建议提案复文 >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复文公开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5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区别于钢铁长流程的用电扶持政策和绿电项目补偿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钢铁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是建设现代化强国的重要支撑,是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领域。我们赞同您提出的鼓励电炉钢企业提高绿电使用比例,利用厂房屋顶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等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议。
  一、关于电价改革向电炉短流程炼钢倾斜,对全废钢电炉用电实施价格补贴
  近年来,我委高度重视电炉炼钢,尤其是全废钢电炉炼钢产业发展。今年1月,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促进钢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6号),明确提出要“推进废钢资源高质、高效利用,有序引导电炉炼钢发展”,给予全废钢电炉炼钢项目差别化产能置换、环保管理等支持政策。您提出在电价改革中向电炉钢企业倾斜、给予全废钢电炉用电电价补贴的建议,我们非常理解。但是,从目前的实际工作层面看,操作难度比较大。
  一是包括电炉钢企业在内的各类工商业用户电价均已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政府不再定价。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2021年,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明确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用电价格,真正构建起“能涨能跌”的市场化电价机制。目前,除居民、农业用电外,各类工商业用户的用电价格均已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政府不再定价。
  二是清理取消高耗能行业优惠电价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长期以来,国家层面持续出台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惠电价政策。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严禁对高耗能、高排放、资源型行业实施电价优惠”。按照上述要求,近期我们正坚决纠正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电力市场行为,全面清理取消高耗能行业优惠电价政策。
  此外,经国务院同意,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个部门,于今年2月印发了《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明确要坚持绿色发展,整合现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等差别化电价政策,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政策,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下一步,我们将抓紧研究建立统一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机制,鼓励电炉钢等工业企业节能技改、提高能效,与能效落后企业相比形成用电成本优势。
  二、关于鼓励电炉炼钢企业提高绿电使用比例
  我们赞同您的建议。近年来,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多项政策,持续促进绿电消费。2017年,我委联合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度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32号),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自愿认购,引导全社会通过认购绿证的方式实现绿电消费。2021年,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发改体改〔2021〕1260号),批复同意电网企业组织开展绿电交易,鼓励有意愿的新能源企业与用户自愿参与,通过双方自主协商等方式形成绿电交易价格,更好地体现新能源发电的绿色环境属性价值,推动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电的共识。我们积极支持电炉炼钢企业通过主动认购绿证、参与绿电交易或其他购买绿电的方式实现绿电消费,提高绿电使用比例。
  三、关于鼓励钢铁企业利用厂房屋顶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用于电炉炼钢企业用电的绿电项目优惠或补偿政策
  (一)关于自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等。我们赞同您的建议。《“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优先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分布式开发,重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行动。我们积极支持电炉炼钢企业利用屋顶、墙体、周边闲置土地等开发建设风电、光伏发电,实现风电、光伏就地就近开发建设、就地就近消纳利用。此外,您提出的小型核反应堆发电技术是当前先进核电技术发展的热点,我国已将其纳入国家能源、科技“十四五”发展规划,海南昌江小堆示范项目已开工建设,但小堆技术目前还存在单位工程造价高、经济性差等问题。我们积极支持有关企业在有条件的地区研究部署小堆发电项目,下一步将有序推动相关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关于优惠或补偿政策。对于您提出的此项建议,我们非常理解。近年来,为支持绿电有关项目建设,国家已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对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三是对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上述政策有利于支持电力清洁低碳转型,企业从事风力发电、核能发电等项目时,均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我国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为低碳、绿电等产业项目提供融资支持,但考虑到采取低息贷款或贷款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易干扰市场资源配置,引发其他行业或产业攀比,需作进一步研究论证。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加强对新形势新问题的研究,推动产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0日
发布时间:2022/10/20
来源:价格司
[ 打印 ]
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