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1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现答复如下。
关于您提出的合理核定新建项目保障性收购价格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展。2016年,我委会同能源局印发《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625号)和《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核定了11省区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明确保障性收购电量结算方式,稳定了光伏发电市场主体投资预期。目前,光伏发电已进入“平价上网”阶段。2021年,我委出台可再生能源平价上网电价政策,明确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同时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的绿色电力价值;2022年,明确新建风电光伏项目延续“平价上网”政策。“平价上网”政策的实施,有效保障了新建光伏风电项目的效益,调动了各方面投资积极性,为光伏行业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督促各地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政策,鼓励新建项目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鼓励地方出台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促进光伏发电行业发展。
我们赞同您提出的进一步加快推进绿电交易市场的建议。截至2022年4月底,我国绿证认购量超过180万个,相当于消费绿电18亿千瓦时。“十四五”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提出,建立健全绿色能源消费机制,持续完善绿色电力证书机制,进一步强化绿证的绿色电力消费属性标识功能,拓展绿证核发范围,推动绿证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平价项目积极开展绿证交易。今年年初,我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提出,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跨国公司等消费绿色电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外向型企业较多、经济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逐步提升绿色电力消费比例,加强高耗能企业使用绿色电力的刚性约束,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耗能企业电力消费中绿色电力最低占比。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做好绿证、绿电交易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衔接,更好引导全社会进行绿色电力消费。
关于您提出的尽快建立光伏电站储能系统价格机制的建议,我委高度重视储能行业健康发展,2021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合理扩大峰谷价差,建立尖峰电价机制,为新型储能应用创造了有利条件;2022年5月会同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明确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方面,适应新型电力系统需要,研究建立新型储能价格机制,支持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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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