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87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商业电价不合理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协调有关部门,使医疗卫生机构的电价按生活照明或按低于生活照明用电价格收取”的建议,我们非常理解。医疗卫生机构用电执行较低的居民生活电价,有利于降低医疗卫生机构用电成本,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但在政策操作上存在较大难度。
一是包括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类工商业用户电价均已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政府不再定价。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委坚持“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2021年,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明确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用电价格,真正构建起“能涨能跌”的市场化电价机制。目前,除居民、农业用电外,各类工商业用户的用电价格均已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政府不再定价。
二是直接让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居民电价,会进一步加剧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矛盾。目前,随着居民用电量快速增长,电价交叉补贴规模在不断增大,扭曲了电价结构,不利于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增大了工商业用户用电负担。在此情况下,如果将医疗机构用电纳入居民用电范围,电价政策性交叉补贴矛盾会进一步加剧,其他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成本也会相应加大。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医疗机构用电成本情况,积极支持医疗机构主动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形成医疗机构用电价格。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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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