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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015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建立新型储能电价机制推动储能高质量发展加快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宁夏率先开展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试点建设及示范应用
  您提出的在宁夏率先开展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试点建设及示范应用的建议,对我们研究做好相关工作具有积极参考意义。随着我国风电、光伏发电快速增长,电力系统调峰压力逐步加大,发展新型储能是提高电力系统调峰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重要方式。我委积极支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和示范应用。
  二、关于加快研究容量电价机制及电网替代性储能设施纳入输配电价回收机制
  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新型储能是支撑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近年来新型储能行业呈积极发展态势。我委高度重视发挥电价政策作用支持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应用。2021年7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各地科学划分峰谷时段,出台尖峰电价机制,合理扩大峰谷电价价差,为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创造有利条件。2022年5月,会同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明确独立储能电站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进一步支持新型储能技术发展应用。
  但总的看,新型储能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尚不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发展的条件,各方尚未就未来新型储能主流技术路线形成共识。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研究论证出台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以及将电网替代性新型储能设施纳入输配电价回收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方面,探索开展新型储能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推动新型储能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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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3日
发布时间:2022/10/23
来源:价格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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