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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616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黄河流域干旱半干旱地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
  国家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修复和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作,鼓励矿山开发利用单位在严格执行《森林法》《草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边开采、边复垦修复”的原则,积极推进矿山修复,并通过多种政策渠道积极支持历史遗留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矿山环境恢复。“十三五”以来,我委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约11亿元,支持陕西省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其中安排榆林市约9000万元。2021年,国家林草局安排黄河流域的山西、内蒙古、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国土绿化种草改良任务2973.12万亩,并通过草原生态修复工程、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项目向上述省区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合计约33亿元。同时,2019年起,财政部在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中新增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支出方向,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截至2021年,共安排资金2.94亿元,支持陕西省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环境修复治理。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用好国家关于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和矿山环境修复治理等方面的政策,结合《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实施,坚持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科学推进黄河流域矿区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
  二、关于支持榆林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开展黄河流域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对推动黄河流域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整治作出了系统部署。经中央深改委审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包括矿山生态修复在内的生态建设。榆林市可按照上述国家规划和政策文件要求,在确保生态效益的前提下,根据当地生态治理实际情况,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统筹推进采煤沉陷区治理,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给予积极关注和支持。
  下一步,我委将充分发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榆林等沿黄煤炭资源富集地区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的指导力度,着力抓好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提高生态保护成效。同时,我委将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政策渠道,积极支持榆林市等黄河流域城市开展矿区污染治理和和生态修复工作。
  三、关于制定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法规
  目前,我委正配合能源局等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能源法》《煤炭法》修订工作。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煤炭法(修订草案)》中,已增加了关于落实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责任等有关法条。201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将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障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中造成的矿山环境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此外,2020年,生态环境部联合我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对采煤沉陷提出明确要求,相关项目应按照“边开采、边恢复”原则,制定采煤沉陷影响生态重建与恢复方案,落实各项生态重建和恢复措施。近期,生态环境部在审批有沉陷影响的煤矿项目时,针对采煤沉陷影响要求编制生态重建与恢复方案,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和生态监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避免或减轻采煤沉陷印发的生态破坏等不利影响。
  下一步,我委将配合有关部门持续推进相关立法工作,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采煤沉陷区治理责任,推动建立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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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7月27日
发布时间:2022/07/27
来源:振兴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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