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95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铜川资源型城市高质量全面转型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开展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示范
(一)关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创建采取“省级推荐、专家评估、部门确认”的程序,陕西省政府已推荐宝鸡市。2021年11月,我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开发银行印发《“十四五”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明确“十四五”时期原则上不再增加示范区城市。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只是国家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之一,我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继续加大对铜川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
(二)关于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试点探索和示范带动作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委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复印发的《推进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均提出,推动资源型地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和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旨在分别指导推动转型成效突出的资源枯竭城市和资源富集地区探索转型路径、总结典型经验,为其他地区加快转型发展提供借鉴。目前,我委正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相关工作方案,拟于“十四五”期间适时启动。铜川市自2009年纳入国家资源枯竭城市政策支持范围以来,转型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可认真梳理总结相关经验,进一步做好“十四五”时期转型工作,我委将在可持续发展示范工作启动时对铜川市予以统筹考虑。
二、关于出台引导东西部地区产业协作政策
近年来,我委先后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批复设立了一批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专项资金,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多次承接产业转移精准对接现场会,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与东部省份建立结对合作机制,推进产业转移项目合作,务实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
同时,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大力支持西部地区产业发展与经济建设,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文件,明确将2020年底到期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继续延长实施期限至2030年底,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70%降至60%,进一步扩大了优惠政策覆盖面。铜川市属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产业转移的政策措施,继续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等现有政策渠道,支持重点平台建设,提升承接产业转移能力,组织开展对接活动,加强信息共享,推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更好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
三、关于设立资源枯竭城市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和从国家中央税收增值税部分给予转型城市更多优惠和支持
为推动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国家已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予以积极支持。我委安排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铜川市王益区、印台区实施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2022年安排资金2.12亿元,支持建设了一批基础性、公益性项目。中央财政安排陕西省2022年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资金17亿元,支持铜川市等地区解决因资源开发产生的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2016-2021年,中央生态环境资金累计安排陕西省114.11亿元(其中2021年安排38.31亿元),由陕西省统筹用于支持省内大气污染防治、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改造、农村清洁取暖运营补贴、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及农村环境整治等工作。上述政策措施对支持铜川市转型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财政部认为,考虑到国家已专门设立了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等资金渠道支持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同时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等渠道对相关地区予以支持,为避免重复设立用途相近的专项和财政资金碎片化,铜川市等资源枯竭城市可充分依托现有资金渠道,做好产业发展、改善民生、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我委将会同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继续通过现有政策渠道,对铜川市转型工作给予支持。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