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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61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天然气能源车辆应用的建议收悉。经商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稳定天然气价格
  受乌克兰危机等影响,今年以来全球天然气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导致我进口天然气成本明显增加。我委及早组织上游供气企业和各地签订全年和供暖季合同,对民生用气足额保障供应,指导中石油等企业对居民用气严格执行门站价格政策,保障了天然气市场的总体稳定。
  天然气重卡主要以LNG为燃料,近年来发展较快。按照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要求,LNG价格已由市场形成。车用LNG价格水平主要取决于供气成本、市场供需形势以及与柴油的比价关系等因素。如果采取行政手段人为干预车用LNG价格甚至将其价格压得过低,不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也不利于保障市场供应。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国内天然气增储上产,保障进口协调稳定,全力保障天然气供应,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加强天然气有序利用,做好天然气重卡等发展和供应保障工作。
  二、关于支持天然气重卡产业发展
  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出台有关支持政策,完善标准体系,推动天然气能源车辆使用。
  一是大力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2018年12月,我委会同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1部门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使用比例达到80%。重点区域集疏港、天然气气源供应充足地区应加快充电站及加气站建设,优先采用新能源汽车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汽车。重点区域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今年1月,我委会同能源局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鼓励重载卡车、船舶领域使用LNG等清洁燃料替代。
  二是积极推进重型车排放标准升级。自2000年全面实施机动车国一排放标准以来,我国持续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提升。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规定了天然气燃料汽车及其发动机所排放的气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要求2019年7月1日、2021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燃气车辆应分别符合国六标准6a、6b阶段要求。
  三是加快淘汰老旧车辆。为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100万辆要求,2020年,生态环境部配合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区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通过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措施,加快推动老旧车辆淘汰工作。目前,重点区域已全面完成国三柴油货车淘汰工作。
  四是引领和支撑燃气汽车行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挥燃气汽车分技术委员会作用,建立了涵盖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天然气掺氢汽车、二甲醚汽车及其专用装置等领域的燃气汽车标准体系,制定发布国家和行业标准39项,涉及基础、整车、发动机、燃料系统专用装置、加气机、加气枪等类别,还在加快压缩天然气燃料系统部件、压缩天然气加注连接装置等标准的研制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密切跟踪并深入分析天然气汽车产业形势,统筹做好天然气供应工作,支持天然气重卡产业健康发展。一是加快健全完善天然气汽车标准体系,加快系统部件、加注装置、高压部件等标准研制,推进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兼容,满足市场发展需求。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天然气汽车发展营造稳定的配套环境。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天然气重卡生产使用等相关支持政策研究。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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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13日
发布时间:2022/09/13
来源:运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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