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012号建议的答复
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十一条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现答复如下。
电网互联是大范围配置电力资源、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保障,也是推动电力市场有效运营的条件和前提。你们所提建议深刻阐述了公平开放电网互联服务的重要意义,分析了推广电网互联服务面临的问题,提出了修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一条的具体意见建议,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的修订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一、我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方面扎实推进电网互联工作
近年来,为有效推动电网互联工作,我委和国家能源局积极推动《电力法》修订,相关修订稿已报送司法部,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对电力使用与供应章节适当进行了修改。2021年9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实施的《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此予以了专门规定,明确要求电网企业应当公平无歧视地提供电网互联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电网互联提出方提出的联网申请。《办法》的出台实施,为规范电网公平开放行为、强化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电网互联服务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从《办法》实施情况看,由于高电压等级地方电网与国家电网互联涉及到电网定位、供电安全、可再生能源消纳等方方面面,部分地区电网互联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们将统筹考虑地方电网在全国电网格局中的功能定位及其合理发展需要、电力体制改革特别是增量配电改革进程等情况,结合电网公平开放新要求,加快推动《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修订工作,为更好地推动电网互联工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电网互联工作水平
下一步,我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地方和有关电力企业,完善政策机制,强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同时,组织能源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维护好电网互联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建更加完善的电网公平开放制度体系。
感谢你们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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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