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95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我委与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关于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监管方式、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等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具有积极意义。
一、关于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
您提出的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惩戒力度应对虚假投标、围标串标、履约状况不佳问题等建议非常中肯、有价值。
我委高度重视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2020年7月,我委已经向国务院上报《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为加大对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不履行中标合同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修订草案》增加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条款,增设标后履约管理的内容,将异议与投诉处理程序上升到法律并加以完善,增设举报程序和奖励机制,赋予行政监督部门更为充足的执法权限和手段,并大幅提升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额度。目前,司法部正在对《修订草案》进行立法审查。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加快《修订草案》立法审查进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监管举措,提升打击虚假投标、围标串标、不履行中标合同等行为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二、关于完善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方式
您提出的深化招标投标系统改革,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应用电子评标系统,推行“不见面开标系统”,实行评审专家与工程项目终身挂钩等意见,准确把握了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的发展趋势,很有指导意义。
我委大力推进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持续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监管。一是健全制度规则,划清底线红线。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2个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紧盯招标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易发常见违法违规行为,强调评标专家不得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审施加不当影响,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移动和网络通讯群组;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明确提出了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监管等措施。二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力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我委于2021年5月召开全国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现场会,大力推介各地方探索开展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应用电子评标系统的经验做法,带动各地方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2022年以来,我委组织编制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交易技术标准,通过标准化助推全流程电子化,努力实现数字化网络化立体协同监督、动态穿透监督以及交易全过程数据客观存储和永久追溯。水利部和我委印发《关于联合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建设〔2021〕10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实施方案》(办建设函〔2021〕942号),开展电子招标投标监管试点工作,初步建立水利行业电子招标投标监管“一张网”,为实现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数字化、垂直化和穿透式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
下一步,我委将充分吸收借鉴您的建议,有针对性的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监管。一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研究修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健全完善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规制评标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评标专家行为,提高评标质量。研究制定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二是提升电子化监管水平。加快编制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交易技术标准并选择部分地方开展先行先试,在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评标、电子化行政监管等方面尽快形成一批成熟的经验做法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纵深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三、关于完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制
您提出的强化全程执法,加大对中标项目合同执行跟踪监督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营造良好环境等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我委高度重视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机制,会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采取系列务实举措,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一是组织开展专项整治。2019年8月起,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查处纠正了一大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是建立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2021年2月,在总结全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严格规范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加大地方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建立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常态化征集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行政监督部门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水利部组织对2017年以来开工的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及标后履约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累计排查4.4万个项目,发现并整改163个问题。依托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及时调查核实有关举报投诉。将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已建立各类3.3万多家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发布61万多从业人员信息,公开35万多条水利工程业绩。住房城乡建设部持续推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贯彻落实,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下一步,我委将充分吸收借鉴您的建议,指导各地方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处理渠道,健全信用监管制度,加大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力度,加强招标投标全流程全链条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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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