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46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推进建筑工程合理低价中标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
您指出低价中标给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埋下隐患、低价中标容易在施工过程中滋生腐败行为、低价中标扰乱建筑市场经营秩序等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我委与相关部门都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制定各行业招标文件“明显低于”成本的具体实施标准,评标方法遵循市场法则减少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严格规范招标最高限价,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等建议非常中肯、有价值,对于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各行业招标文件“明显低于”成本的具体实施标准
诚如您所言,投标人在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中标后,为了回成本、谋利润、求生存,就会想方设法减少资金投入,降低成本开支。这里的“成本”,一般是指企业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有利于投标人通过公平竞争脱颖而出;但如果企业以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则难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为规制恶意低价投标,2018年以来,我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并已于2020年7月将《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在《修订草案》中,我们引入国际通行的处理异常低价投标的方法,规定在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合同履行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以充分保障招标人权益。同时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建立了履约验收和履约情况评价机制,避免低价中标带来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二、关于评标方法应当减少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
您提出的减少采用最低价评标办法的建议与我委推动《招标投标法》修订的思路和举措高度一致。
在我委上报国务院的《修订草案》中,我们对评标方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限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该评标方法应当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且中标人必须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二是引导招标人正确合理使用“综合评估法”。考虑通过修改完善关于评标方法的制度规定和标准招标文件,引导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综合评估法”中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鼓励招标人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同时,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鼓励招标人将包括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综合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以促进提升工程和产品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下一步,我委将充分吸收借鉴您的建议,加快《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积极配合司法部加快《修订草案》立法审查进度,进一步细化完善有关评标方法的条款。
三、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最高限价
您提出的严格规范招标最高限价、不允许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招标人人为降低建筑成本,压低国家规范及定额标准组价的建议很有针对性。
2019年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要求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实施工程造价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地方建立工程造价数据库和发布市场化的造价指标指数,促进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合同价;对标国际,建立工程计量计价体系,完善工程材料、机械、人工等各类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改进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方式,强化招标人工程造价管控责任,推行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
2020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建办标〔2020〕38号),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取消最高投标限价按定额计价的规定,逐步停止发布预算定额;搭建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平台,统一信息发布标准和规则,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信息平台发布各自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供市场主体选择;强化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引导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造价数据库、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和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按照现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在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投资效益。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招标最高限价的编制规则,落实招标人自主权,提升最高限价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确保最高限价符合国家标准和项目质量安全需求。
四、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您提出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杜绝各省(区、市)制定不可实际实行的招投标指导性文件的建议很有指导意义,对于推动全国范围内招标投标制度统一衔接、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2021年2月,我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要求各地方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2022年7月,我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要求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站位,认真履职尽责,推动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切实执行,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下一步,我委将认真研究吸收您提出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文件定期清理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严格纠正地方出台的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维护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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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