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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13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环境的建议,全国人大交由国家能源局和我委分别办理,现就涉及我委职能的事项答复如下。
  您指出的“部分地区将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与产业投资捆绑,以产业配套置换项目指标”“变相设置开发门槛”等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我委与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您提出的开展企业减负情况排查清理、规范项目招投标并加强监管、加大项目建设统筹保障力度等建议对促进可再生能源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作用。
  一、关于开展企业减负情况排查清理
  您提出的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减负情况排查,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发布典型违规案例等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依法纠正捆绑产业投资、将社会公益投资转嫁给企业、向企业收取资源出让费、强制企业采购本地设备等任意增加项目开发前置条件或门槛的行为,营造规范有序、良性健康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环境。
  二、关于规范项目招投标并加强监管
  您提出的指导各地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招投标制度,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增加不合理限制将民营企业排除在外等行为采取一定惩戒措施,强化监督结果运用,严肃相关纪律要求等建议非常中肯、有价值。
  我委一直高度重视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2019年8月起,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列举了18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包括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等,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方式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清理废止了一大批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查处纠正了一大批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022年7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明确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并强调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收借鉴您的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工作。一是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招投标制度,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的特点和需要,优化相关制度机制,落实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要求。二是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加大违法投标行为打击力度,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督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
  三、关于加大项目建设统筹保障力度
  您提出的加强有关部门协调力度,统筹资源、土地等要素,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完善项目开发管理政策等建议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制度,解决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痛点难点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欢迎登录我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了解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经济体制改革方面的重要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9月28日
  
发布时间:2022/09/28
来源:法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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